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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国有林区,#3人非法采挖雪莲818株获刑#,法院: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前往国有林区,#3人非法采挖雪莲818株获刑#,法院: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5月21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新疆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于4月中旬对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三名被告人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均被判刑。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巴某、赛某、玛某三人在明知雪莲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于2024年7月15日驾驶汽车前往新疆尼勒克县某国有林区,采摘雪莲395株。2024年7月16日至17日间,三人在新源县某镇巴某家中以每公斤30元的价格向马某(另案处理)出售,非法获利2505元。非法获利被三人分配。2024年7月17日,三人再次前往尼勒克县某国有林区,采摘423株雪莲,在其准备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423株雪莲依法扣押。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天山西部国有林管理局尼勒克分局认定,818株雪莲均为菊科风毛菊属雪莲,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