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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律师何帆:深度解析“多发肋骨骨折” 被拒赔怎么办?

一、案情简介2023年5月,江苏常州的张先生,在驾驶货车途中,发生了侧翻事故,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CT检查,确诊为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江苏常州的张先生,在驾驶货车途中,发生了侧翻事故,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CT检查,确诊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其中右侧第4至12肋、左侧第5至10肋,共15根肋骨断裂,与此同时还伴有肺挫伤和胸腔积液。住院治疗67天后出院,医疗费用累计已超28万元。

张先生此前曾在某大型保险公司,投保一份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为50万元,其中包含“严重胸部损伤”保障项目。他依照合同条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认为自己因一次意外,致使15根肋骨骨折,这完全符合“大于或等于12根肋骨骨折”的赔付标准。

不过三个月后,保险公司出具《不予赔付通知书》,理由是:“本次伤情虽涉及多根肋骨骨折,但部分为陈旧性骨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一次性意外伤害导致的新发骨折条件。”张先生不服,遂提起诉讼。这类案件不少见——近年因“多发肋骨骨折”引发的重大疾病保险拒赔纠纷经常出现。

医学判断表面清晰,和保险合同条款之间的模糊地带,正慢慢侵蚀投保人合理的预期作为一名曾担任基层法院员额法官、审理过百余起保险纠纷案件,又长期担任多家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的执业律师,我对这类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实务操作有着深刻体会。今天我想以这个案例为切入点,带大家穿透表象,看清多发肋骨骨折能否获赔重疾险的本质问题。

二、保险合同如何定义“多发肋骨骨折”

我们先来看张先生所持保单中的相关条款。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胸部损伤同时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陈旧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这句话从表面上来看,平常得很呢,可实际上却暗暗地蕴含着深意哟。它涵盖了三个关键的要素:其一呢事故的性质乃是意外;其二呀事故仅仅发生了一回;其三啦伤情经由医学的判定,是新出现的骨折。这三项内容呀,恰恰是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核心依据呢。

(一)“一次意外伤害事故”

意味着什么这里的“一次”强调的是因果关系的单一性与连续性,即必须是在同一时间点,或是紧密相连的时间段内,由同一个外力事件所导致的全部损伤。若投保人过往有旧伤,在此次事故中再度受伤,保险公司或许会主张:唯有新增的骨折才属于理赔范畴。这一点在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例如,《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对“胸部损伤致12根以上肋骨骨折”直接认定为八级伤残,并未区分是否为陈旧性。但在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出于风险控制目的,往往会通过特别约定排除陈旧性骨折。

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谁来判断,哪些是“新发”哪些是“陈旧”?医学上一般根据影像学表现作出判断,但这一过程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医生,以及不同的医疗机构,在解读这类影像时,有可能产生不一致的看法。而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过程中,通常依赖第三方鉴定机构的意见,却很少主动提供可供比对的影像资料,以便投保人进行核对或提出异议。

(二)“陈旧性骨折不在保障范围内”

是否合法有效这个问题,较为深入地触及到了《保险法》当中的一个核心原则,也就是关于格式条款的提示以及说明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样,“陈旧性骨折不赔”是不是免责条款。从法律定性上来看,是的。尽管它未出现在“责任免除”这一章节,而是被写在了“保险责任”部分但其实质效果却是缩小了赔付范围,与此同时也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诸多判例中已然明确地指出:但凡在实质上对被保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或排除,以及减轻保险人义务的条款,都应当被视作“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因此若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陈旧性骨折不予赔付”这一条件履行了显著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加粗、标红、单独签字确认等),该条款依法不应生效。我在法院任职之时,曾审理过此类案件。一位货车司机因车祸致使13根肋骨骨折,保险公司却以其两年前曾有轻微肋骨骨折记录为缘由拒绝赔付。

不过经查验,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里,仅仅让投保人签署了电子投保单,并未对“陈旧性骨折除外”予以任何重点标记,亦无录音录像来佐证已履行告知义务。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需全额赔付。这说明:即便合同写了“陈旧性骨折不赔”,也不等于就可以随意拒赔。程序正义同样重要。

三、如何判断自己是否符合“多发肋骨骨折”理赔条件

面对此类纠纷,很多患者家属的第一反应是愤怒和无助。但情绪解决不了问题。作为985高校法学专业出身、兼具审判经验与保险行业服务背景的律师,我建议大家冷静下来,用以下四个步骤来自查是否具备理赔基础:

第一步:确认事故是否属于“意外伤害”

重疾险里的“多发肋骨骨折”,通常被归入“意外伤害类重大疾病”或“特定重大创伤”的范围之中。倘若因为疾病自身,亦或是肿瘤转移而导致的病理性骨折,那就不在保障范畴之内了。所以你要问自己:这次骨折,是不是因为外力撞击,或者跌倒,亦或是交通事故等突发外部原因引起的?如果是初步符合条件。

第二步:核实骨折数量是否达到“12根及以上”

必须调取完整的CT报告、放射科诊断意见书以及原始影像资料。注意部分医院报告只标注“多发肋骨骨折”,未详细列出骨折具体数量,此时可申请出具补充诊断说明在我处理的一起新疆案件中,患者最初报告显示“左侧多发肋骨骨折”,但通过调阅DICOM影像并请权威专家会诊,最终确认实际断裂达14根,从而推翻了保险公司“不足12根”的抗辩。

第三步:排查是否存在“陈旧性骨折”的争议

这是保险公司最为常用的拒赔理由。他们时常引用Radiology报告里的“部分骨折,可见骨痂形成”“骨折线模糊”等术语进而断言某些骨折,发生在本次事故之前。但请除此之外,《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第五条明确指出:健康险产品条款中使用“当地医疗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管制药物”等模糊表述,易引发理解歧义,属于典型的问题条款。

同理“陈旧性骨折”这一医学专业术语,若未在合同中予以解释,或是未界定其标准(例如以“伤后X光片对比”作为标准),这样就应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利解释规则”。也就是说,当条款存在两种及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第四步:审查保险公司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

你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材料,投保时的完整录音录像,电子投保流程截图,特别是条款展示页面,是否有单独签署的免责事项说明书,销售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哪怕合同白纸黑字写着“陈旧性骨折不赔”,也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

四、保险公司常见的拒赔理由及反驳观点

结合我多年代理此类案件的经验,保险公司针对“多发肋骨骨折”拒赔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下面我们逐一拆解:

拒赔理由一:“部分骨折为陈旧性,不符合一次性意外’要求”

反驳观点:首先“陈旧性”的认定需要有充足的医学依据。仅从影像描述方面来看,像“骨皮质增厚”以及“边缘硬化”等这些词汇来得出结论,是缺少科学上的严谨性的。其次就算存在少许陈旧性骨折,只要在本次事故中导致的新发骨折数量依然达到或者超过12根,那就应当把它视作满足条件。

参考宁夏某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判例:原告因车祸致15根肋骨骨折,其中3根被鉴定为陈旧性。法院认为,剩余12根新发骨折已满足“≥12根”的标准且保险公司未就“混合型骨折如何计数”作出明确约定,故判决支持全额赔付。

更关键的是,保险是分散风险的,不是设置诸多障碍。要是把“绝对纯粹的新发骨折”作为唯一赔付条件,这肯定和大众对重疾险的基本认知相违背

拒赔理由二:“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无法确定伤情严重程度”

反驳观点:这种说法,常见于一些捆绑“伤残给付”的附加险种,但是对于主险中的“重大疾病”来说是否构成伤残,并非是必要的条件。《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遵循公平原则。重大疾病保险的设计初衷,是对那些造成身体重大损害、需要长期治疗或严重影响生活质量的病症给予经济补偿。“多发肋骨骨折”本身即可能导致呼吸功能受限、慢性疼痛、活动障碍,已具备“重大性”特征。

况且许多保险公司自己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也将“12根以上肋骨骨折”列为八级伤残。既然承认其伤残属性,又以“未鉴定”为由拒赔,岂非自相矛盾?拒赔理由三:“就诊医院不在‘认可医院’名单内”反驳观点:此类条款,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条款存在问题示例的通知》第二条明确批评:要求投保人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但未解释何为“本公司认可”,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现实中很多患者因急救需要被送往非合作医院,若此情况导致其丧失理赔资格,明显违背公序良俗。

我在担任保险公司法律顾问期间,也曾经建议客户对这类条款进行优化,将其改为“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以此来增强其合理性与可接受性。

拒赔理由四:“已通过社保或其他商业保险获得补偿,不再重复赔付”

反驳观点:这适用于医疗费用补偿型的保险,但是不适用于定额给付型的重大疾病保险。重疾险的本质,是“收入损失补偿”。一旦触发,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保险公司即应按保额,一次性给付,不受其他渠道赔付的影响。这一点在《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体现。如果你买了两份重疾险,且每份重疾险都包含“严重胸部损伤”这一责任,这样就理应获得双份赔付,这才是在真正意义上做到了风险覆盖。

结语

张先生的案子最终在我代理下胜诉。我们提交了完整的急诊记录、三次CT影像比对分析报告,并邀请法医专家出庭说明“新发骨折”的判定标准。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就“陈旧性骨折除外”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且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本次事故导致至少12根新发骨折,判决保险公司支付50万元保险金。

这个结果让我欣慰,但也让我深思,我们购买保险,本质上是,在为未来的不确定性,买一份安心。

可当灾难,真的降临,那份本应,雪中送炭的保单,却变成了,一纸冰冷的文字游戏。保险公司用,专业的术语,复杂的条款,严苛的解释,筑起一道道拒赔的高墙。而站在墙外的,往往是刚刚经历生死考验的家庭。

作为一名曾经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我深知法律不是万能的;但作为一名如今站在当事人身边的律师,我也坚信:只要还有救济途径,就不该轻言放弃。多发肋骨骨折,听起来不像癌症那般令人恐惧,但其带来的痛苦绝不是轻微的——每一次咳嗽,都如同刀割一般;每晚睡觉,都需半坐着才能喘气,康复期可达数月乃至数年。这样的创伤,难道不应被重疾险以温柔相待吗?我希望每一位读者都能记住,你签下的不只是合同,更是一份信任,保险公司承担的不只是赔付,更是一种社会责任。

当你遭遇不合理拒赔时,请勿轻易妥协。妥善地保存好,所有的病历资料,并且及时地去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法律虽不会替你说谎,但是它必定会为你讲真话。

我是何帆律师,985大学法学专业毕业,曾在法院系统深耕多年,亲历无数保险纠纷的审判现场,也曾在保险公司担任法律顾问,深知行业的运作逻辑。正是这份双重经历,让我既能看透保险公司的抗辩套路,也能精准把握法官的裁判思维。如果你正面临类似的理赔困境,欢迎联系我。我不承诺必赢,但我承诺:将以最专业的态度,为你争取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