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男子到某医院食堂吃饭,发现医院的米饭变质了,遂将视频发到网上,并拨打了市监局的电话,由市监局的工作人员将米饭样本拿去检测。谁曾想到,检测结果还没出来,医院和餐饮公司就坐不住了,起诉到法院,要求男子赔礼道歉十天,下架视频和赔偿经济损失8960元! (来源:红星新闻) 李韦鸣躺在病床上,百无聊赖地刷着手机,这次住院治疗,把他很多事情都耽搁了,但李韦鸣(化名)没有办法,只能咬着牙坚持。 到了中午,李韦鸣到医院食堂排队买了一份套餐,吃下第一口的时候,他就发现了不对劲,这米饭怎么有一股馊味? 李韦鸣皱着眉头,仔细看了一看,米饭好像有点变黄,其他的看不出来异常,菜品没有问题,他再吃了一口,发现没感觉错,这米饭的确变质了。 或许是在医院住着,心里有些压抑,李韦鸣没有忍耐,他拿出手机,录下了这一幕,将视频发到网上,并配上了文字。 之后,李韦鸣又开直播,称医院出售“变质米饭”“挣黑钱害死人”“丧心病狂”等等,或许是引起了共鸣,李韦鸣这几场直播的效果很好,大家纷纷指责医院没良心。 李韦鸣到医院食堂用餐的时间为9月9日,将视频发到网上的时间为9月10日。9月11日,医院回复称,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已将米饭样本拿去检测。 让李韦鸣没想到的是,他等来的不是市监局的检测结果,而是医院和食堂承包餐饮公司的民事起诉状! 餐饮公司和医院诉请法院判令李韦鸣赔礼道歉十天,下架视频,并赔偿他们双方8960元。 目前,当地市监局回应称,有关此前医院食堂被投诉疑似有变质米饭一事,预计将于今明两天有结果。 法律怎么看这事,如果检测结果显示,米饭的确变质了,是不是意味着医院和餐饮公司将会败诉? 首先,《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对于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的认定,审判实践中把握以下要件: (一)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 (二)侵害名誉的行为必须有特定指向。
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指向特定对象时,才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如果行为未指向特定的对象,仅泛指包括原告在内的一般人或某方面的人,不能具体认定指向谁,则不能认定侵害名誉权。 (三)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需为第三人所知悉。
名誉既然是社会评价,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应当以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为标准。 李韦鸣拍摄的视频,以及开专题直播医院米饭变质的事情,符合第(二)有特定指向,第(三)为第三人所知悉。 也就是说,本案问题的关键在第(一)点,李韦鸣有没有实施侮辱、诽谤等毁损医院和餐饮公司名誉的事情? 其次,如果检测结果显示,米饭的确变质了,李韦鸣是不是就没事了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李韦鸣到医院食堂吃饭,是医院食堂的消费者,对食堂的饭菜有监督权。 李韦鸣发现食堂的米饭变质,将变质米饭曝光,是对商品、服务进行评价,是行使监督权的体现。 但李韦鸣在进行曝光时,应该是基于自身感受和体验作出,且不能超出合理范围,更不能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否则便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最后,名誉权是在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商誉、信用、经营状况等综合社会评价。 在医院米饭真存在变质的情况下,只要李韦鸣没有夸大其词,没有歪曲事实,李韦鸣就没有事情。 如果李韦鸣夸大其词,且超出了合理范围,使用虚构的方式,诽谤医院和餐饮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医院和餐饮公司可以向他主张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后,从视频来看,后面的米饭和前面的米饭颜色上确实相差太大,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公平公正公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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