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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给网络主播打赏5328次

老婆在4年时间里,给网络主播打赏5328次,丈夫能把钱要回来吗? 今天,四川安岳县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因直播打赏引起的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 杨某与女子王某为夫妻关系。此前,妻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关注了一名主播黄某。观看其直播期间,频频为黄某打赏。 4年间,妻子在平台陆续充值406次,前后共充了95254元。给主播打赏5328次,其中主播黄某收到打赏最多,为60442.7元。除去平台抽成,黄某个人赚取55301.6元。 丈夫认为,妻子打赏使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他将直播平台及主播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索回打赏的60442.7元。 听起来有些道理,但法院驳回了丈夫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在合理限度内精神需求消费产生的支出并未超过家事代理的范畴。 本案当中,妻子的打赏行为具有长期性、多次、持续性、单次打赏金额小的特点,其打赏方式并不必然侵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换句话说,妻子虽然打赏的总金额很多,但每次打赏的金额都比较小。这点儿小钱儿,妻子有权利做主。而且,妻子打赏主播,并未引起家庭经济困难。 而对于平台来说,在会员充值时,也没有义务确保其必须得到配偶同意,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即可。 法院这样判,笔者个人觉得没有任何问题。 举个相似的例子,我天天去楼下同一个铺子吃早点,那我的对象能以“使用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由,去找早点铺子把多年的早点钱要回来吗?显然是不可能的。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夫妻中的一方,长期、多次、持续地以小金额给小三儿转钱,那另一方能把这些钱要回来吗?两个案例有什么不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