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办案”这四个字儿中间的动量多大,这些年的案例大家都见得多了,你揣着明白装糊涂,就那么过去了,也就过去了,但架不住有些人非要既要又要还要,那有些事儿就只能好说不好听了。
更何况,真的就那么“依法办案”吗?
看看通告就知道了。
这是形容原告的。
一个原告,驾驶两轮电动车,还要加上购买年份和价格,几个意思?
或者说,这个和案情有什么关系?
好,假如就算有关系,那为什么形容被告的时候就没有这一条?
所以,还是那句话,有些话,说真了就假了,装精了就傻了,真的。
这不就是暗指对方拿旧车碰瓷么。
嗯,君言可抛字节面,尊心留意计唱筹。
看一下其中的关键点。
“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
应该住二十九天的院,然后只住了十五天就出来了,所以只按照十五天来赔偿。
有毛病吗?
没有毛病。
从规章制度角度讲,一点毛病都没有。
真的。
但是,从人性的角度来说,这都不是Tc匮乏,这是实打实的闭着眼睛在规则范围内利用规则欺负老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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