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版农夫与蛇!”河北,男子坐出租车时捡到一个包,让司机联系了失主。归还时,失主却说自己包里少了1000块钱,怀疑是男子和司机偷的。男子说他根本没打开过这个包,既然说不清,只能报警了。失主一听男子要报警,当场改口说想起来了,1000块钱在别处花掉了。网友:这绝对是新型诈骗!
(案例来源:椒点视频)
刘泽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好心把捡到的包还给失主,竟被对方讹上了!
傍晚,刘泽伟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在路边拦了一辆出租车,准备回家。
上车后,刘泽伟习惯性地坐进了后座。
刚一落座,一个不起眼的黑包映入眼帘。
刘泽伟拿起包打量了一番。这包看上去是个男士包,很可能上一个乘客落下的。
师傅,你这后座上有个包,估计是上个乘客的,咱们得想办法还给他,刘泽伟开口说道。
司机听后,笑眯眯地冲刘泽伟夸奖道,小伙子心眼儿真好!我记得上一单那人是打车软件叫的车,刚好有电话记录,应该能联系上他。
“不过要是找失主,可就耽误你的行程了。”司机有几分担忧地说。
刘泽伟表示,只要能找到失主,这些都无所谓。
于是司机把车停到路边,拿出手机找到上一单乘客的联系方式,就拨了电话过去。
接通后,司机跟对方确认是不是丢了个包?失主略显焦急地说是的,他正因为这事着急呢!
对了一下包的样式后,司机确定了包确实是这名乘客的,双方便约好在附近一个地方碰面。
不久后,一名男子匆匆赶来,正是失主李先生。
李先生从刘泽伟手中接过包,连声说了好几句谢谢。
司机看包也归还失主了,自己还得拉活,便准备离开。
刘泽伟心想事也办成了,跟李先生打了声招呼,后脚就要跟着司机一起走。
结果2人刚要走,李先生的突然脸色一变,大喊一句,你们等等!我包里怎么少了1000块钱?
刘泽伟听后十分诧异,这包从他发现到归还失主,全程没打开过。
李先生带着一丝狐疑看向刘泽伟,仿佛他成了那个“嫌疑人”。
没干过亏心事,自然也不会心虚。刘泽伟坦然地说,我和司机全程没打开过这个包,跟我们没有关系。
司机也连忙附和,证明自己的清白。
李先生却依旧质疑道,那我包里的1000块,怎么会不翼而飞?
刘泽伟一听,对方这是认定了,就是他和司机“偷”的钱。
况且,谁知道这包里的1000块到底存不存在呢?万一只是李某为了讹他们,编造的谎言呢?
刘泽伟不想再跟对方扯皮浪费时间,既然说不清,那就报警处理。
等待警察到来的期间,刘泽伟冲李先生说,我跟你在这耗着无所谓,但你耽误司机师傅拉人赚钱了,你得承担司机的误工费。
李先生一听,不干了,嚷嚷着说凭什么让他赔?
刘泽伟说,你不赔,难道让我赔吗?场面一度陷入僵局。
然而,更有意思的还在后面。
没过多大一会,这个李先生突然改口说,他想起来了,那1000块钱在别的地方花掉了。
此话一出,让刘泽伟和司机都哭笑不得。
有人说,这李先生是诈骗未果吧?前面还污蔑他俩偷了钱,一看警察快来了,不好收场了,就又连忙改口说钱其实花掉了,这不就是敲诈吗?
这个李先生不仅要赔礼道歉,还要承担司机误工费,弥补人家的经济损失。真是讹人不成,反还倒贴了,活该呀!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刘泽伟捡到包后主动归还失主,如果出现物品丢失,他需要承担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刘泽伟发现遗失物后,主动提出并帮助归还给失主,属于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
如果在此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过失造成包内物品损失,他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点可以用来反驳李先生对刘泽伟和司机的无端指责。
2、如果经调查李先生是为了讹人才谎称包里丢了1000块,将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李先生故意虚构包内少钱的事实,意图通过欺骗手段使刘泽伟和司机承担责任或赔偿,且数额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尽管在此案例中李先生最终改口,但其行为已表现出诈骗的意图,若情节严重或多次发生,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如果李先生讹诈是事实,那刘泽伟和司机有权以侵害名誉权为由,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经过调查,确认李先生的包内原本就没有1000元,或者他故意制造虚假情况以图讹诈,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刘泽伟和司机名誉权的侵害,并可能因此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同时,刘泽伟提出的司机误工费赔偿要求,如果因李先生的行为导致司机实际收入减少,也属于合理合法的赔偿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