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收养16年,养父母去世后,被判没有继承权。 贵阳人王某10岁成了孤儿。2006年他被当地一对年过七旬的夫妇收养,同时改名为郭甲(化名),这对夫妻之前有个女儿郭乙(化名)。郭乙比郭甲大29岁。 郭甲被收养后,因与“养父母”年龄差距太大,所以他们并没有以“父子、母子”关系相称,而是叫收养人郭某范某夫妻分别为“爷爷、奶奶”,同时在户籍资料上,他以老两口孙子的身份办理了落户登记。 但是他们并没有到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收养关系登记。 16年后,收养郭甲的郭某夫妻二人先后去世。他们去世后,留下了136万元的存款和抚恤金以及一套房产,但是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 郭某夫妇去世后,郭乙将他们名下的资产全部转移到自己名下,并且让郭甲从目前居住的郭某老两口留下的房子当中搬出去。 郭甲难以接受郭乙提出的要求。为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郭乙分割郭某夫妇留下的存款、抚恤金和房产。郭甲认为,自己虽然被登记为老两口的孙子,但他实际上是老两口的养子,因此与郭乙拥有同等的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甲不能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收养关系登记的证明材料,其与郭某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按遗产继承顺序等规定,他没有继承权,因此驳回了郭甲的诉讼请求。 有网友认为,法院的这个判决太不近人情。不管郭甲与郭某夫妻是什么关系,也不管他们是不是办理了收养登记,郭甲与“养父母”共同生活了16年,是“养父母”将郭甲抚养长大,这两个事实不容否认。因此无论如何,都应该让郭甲继承一部分遗产。 对此,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