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入狱前欠银行19万元没有还,3年后,男子出来,银行要求他偿还121万,男子跟银行商量:能不能少一点?但是银行却表示这个情况是男子自己造成的,一分不能少。男子请来记者帮忙,工作人员说:考虑到男子的特殊情况,只需还40万即可。可男子的态度让人意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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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刚从监狱出来,特意去酒店洗了个澡,收拾干净才回家。
母亲抱着他一个劲的说:“回来就好,回来就好!以后好生过日子。”
韩刚低下了头,要不是当年自己年轻气盛,冲动误事,一时糊涂犯了罪,也不会让父母这么伤心。
吃过饭后,父亲从书房拿出了韩刚当年使用的手机,交给了他。
父亲说:“这手机还能用,我定期交了话费的。”
韩刚感动的热泪盈眶,想着以后一定好好过日子,不辜负父母的期盼。
可接下来的几天,他每天都能接到银行发来的催收短信,一开始他以为是垃圾广告,可直到工作人员打来电话,韩刚才知道自己遇到事了。
原来,2016年,韩刚和朋友创业,找银行办了一张20万额度的信用卡,他当时用了19万,因为当时没有什么收益,每个月就只能还最低额度。
2016年8月13日,他还没来得及把信用卡还清,就因为犯了刑事案件,入狱服刑去了。
他在牢里呆了整整3年,哪还有心情关心信用卡欠款的事情,结果可想而知,他因为没有及时还款,欠款已经达到了1210791.03元。
看着这个天文数字,韩刚吓懵了:短短三年,19万利滚利,变成了121万。
他跟工作人员沟通:不是自己不还款,而是因为自己有特殊情况,服刑去了。
可工作人员却说:“当时您也没有跟我们申请,您这边有特殊情况,如今的局面,是您自己造成的,跟银行没有任何的关系,您得自己负责。”
韩刚也恼了:“你们这比高利贷还要可怕,19万3年变121万,谁能还得起。”
工作人员态度坚决:您没有按时还款,本金加利息,第一年就达到了30多万,三年下来,欠款121万很正常。
无论韩刚怎么沟通,银行方面表示:一分都少不了,不然韩刚就等着被起诉吧。
韩刚很是无奈,只好找来记者帮忙,希望跟银行好好沟通一下,减免一些利息和罚金。
工作人员得知记者的来意后,当即表示他们会将韩先生的特殊情况报告给领导的,若有最新进展,将会第一时间告知韩先生的。
几天后,韩刚接到了银行的通知,工作人员回复:考虑到韩先生的困境,银行决定120万减免到40万元,这已经是银行做出的最大让步了。
对于这个解决方案,记者劝韩刚好好考虑一下,想让银行一分利息不收,那是不可能的。
但是韩刚对此并不满意:他表示自己愿意偿还20万本金,至于利息能不能全免。
银行觉得韩刚是在得寸进尺,无理取闹,他们表示40万一分都不能少。
双方不欢而散,事情并未得到圆满解决。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韩刚信用卡逾期未还,银行可以收取相应利息和罚息。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信用卡还款是一种合同行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韩刚从信用卡借了19万后,应当在还款期限内偿还借款,如果未按时还款的,会导致信用卡逾期。信用卡透支不及时归还会产生一定的逾期利息甚至滞纳金。
2、借款19万,三年后还款120万元,合理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韩刚的本金是19万元,三年的利息加罚金是101万元,每年的利息和罚金约为33.67万元,这些利息算下来,非常高了。
按照民间借贷利息来算,如果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约定利率:
不超过年利率24%,为合法有效;
超过年利率36%,依法认定无效;
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为自然债务,出借人向主张这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
信用卡欠款19万,三年后,还款121万,换算下来,多少有些不合理。
3、在特殊情况下,银行可以跟欠款人协商还款。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七十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
韩刚说自己出狱不久,没有工作,还不出120万,银行做出让步,让韩刚还款40万元,双方如果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个性化还款协议。
达成协议后,银行会停止对韩刚的催收,但是对于这个方案,韩刚还想争取一下,是否能够免除利息,只需偿还本金。
韩刚能如愿以偿吗?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