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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动哭了!”浙江丽水,一女子小心翼翼的靠近一家肉摊,轻声对摊主说:“你能给我一

“感动哭了!”浙江丽水,一女子小心翼翼的靠近一家肉摊,轻声对摊主说:“你能给我一点猪油吗?”哪曾想,摊主得知女子的情况后,没有丝毫犹豫,直接大方给了女子七八斤猪肉,老板:以后想吃肉了过来拿。

这天早上,下了一场大雨,天气微凉。

在雨水的洗礼中,街道显得有些冷清,仿佛在诉说着平凡人的故事。

肉摊前的潘大哥,正准备热情地招呼过路的行人,却突然看到一名女子打着雨伞,缓步走到肉摊前,先是轻声说了一声:“老板,生意兴隆。”

然后小心翼翼的说:“你能送给我点猪油吗?家里没油了!”

这个声音带着颤抖。

潘大哥抬头望去,发现一个瘦弱的女子站在面前。

她的一瘸一拐的走路姿势,像是在与生活的沉重作斗争。她的眼神中流露出不自信,似乎对于这样请求,她都有些不确定。

潘大哥心头一惊,在这个物质充裕的年代,女子为何会为了一点猪油而发愁呢?

在女子断断续续的叙述中,潘大哥得知了女子的家庭情况。

原来,这位女子和丈夫从外地到这里打工2年,前段时间,女子住院,家庭条件并不富裕的他们,这次看病更是让生活变得更加拮据,家中甚至没有一点油。

在路过肉摊时,她鼓起勇气向潘大哥提出了这个恳求。

潘大哥听了她的话,心中涌起一股莫名的心酸。

他没有犹豫,转身从店里提了五六斤猪油,一大包猪皮,微笑着递给了女子。

接着,他又割下一大块猪肉,还亲切地问:“你喜欢吃瘦的还是肥的?”

女子被潘大哥的慷慨深深打动。

她本以为能得到一点猪油就已经是最大的幸运,没想到潘大哥给了她这么多东西。

女子急忙道谢,说吃不了那么多,一点点猪油就行了。

临走时,潘大哥还叮嘱女子:以后想吃肉了你就过来拿。

潘大哥看着女子虚弱的样子,让她把肉拿回去吃就行了,一点小事无足挂齿。

旁边的路人看到后,直接给老板点赞:这样的老板不发财都不行。

潘大哥认为,能够帮助别人,就是一种幸福和满足。

潘大哥所展现出的并不仅仅是一种物质的给予,更是一种对人性的肯定和关爱。

他让我们看到了人间的温暖和善良,这个小小的援助之举,让我们看到了善良的力量。

1、从法律的角度看,潘大哥的行为其实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好意施惠实际上是基于当事人良好的道德品质而做出的一些不求回报的好事,比如我们日常在生活当中常见的好意搭乘、见义勇为等。

潘大哥把猪肉免费送给女子,就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法律鼓励像潘大哥这样的善举。

但是好意施惠,有时候也会产生一些矛盾,比如好意赠与他人食物,对方吃坏肚子住院,会产生法律纠纷或者索赔。

比如好意让别人搭乘,却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也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2、如果潘大哥送女子猪肉,导致女子吃坏肚子,或者食物中毒,他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好意施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如果好意施惠在实施过程中导致了民事侵权行为,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

所以,如果潘大哥送的猪肉,导致女子吃坏肚子,没有造成重大过失,是不需要被追究责任的。

但是如果潘大哥送的猪肉有问题,造成女子吃坏肚子,他还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3、尽管法律并不直接要求人们帮助他人,但法律鼓励和保护人们的互助行为,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助人为乐是种美德,它荡涤了私心杂念的尘垢,像金子一股,像水晶一般,它的光辉永不磨灭,在每个人的心目中都是闪亮的。

爱出者爱返,福往者福来,小小的善举,可能会给他人带去无限的惊喜,给自己带来喜悦。善待他人,就是善待自己。

在生活中,你会好意施惠,助人为乐吗?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