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3次,还想怎样?”辽宁沈阳,26岁男子,租房第二天,就和33岁女房东发生了3次关系,不久后,男子发现自己感染了HPV,立马不淡定了,于是把女房东告了,要求赔偿自己30000元,不曾想,法院判决大快人心。
·案例·:裁判文书网·
深夜,万籁俱静,星月暗淡,漆黑一片的小区里,愈发冷冷清清,只有路灯在夜色里泛着幽光,映照着近处的花草树木,显得影影绰绰。
王杰,像往常一样,溜进了于娟的房间,熟门熟路的打开抽屉柜,想要拿出打火机抽根烟,谁知,他的目光被里面的一件物品所吸引了 ··那是一盒治性 病的药。
王杰惊恐万分,想起前不久自己和于娟的三次肌肤之亲。
时间回到2022年·13日,26岁的王杰看到了于娟贴出的租房信息,于是前来看房子。
谁知,两人一见钟情,33岁的于娟,像一个知心大姐姐,她的笑容像是春风拂面,让人感到温暖与舒适。
王杰被于娟的美丽和善解人意所深深吸引,因此决定租下她的房子,成为她的邻居。
谁知,他们的关系逐渐升温,隔天晚上,王杰就留宿在于娟的房间里,接下来的·15日和·17日,两人都发生了关系。
可欢乐的时光总是那么短暂,王杰质问于娟:你是不是知道自己有性病,故意隐瞒我的。
于娟被他问得烦了,赌气一般的回答,自己曾经患过病。
这个回答,对于王杰来说,犹如晴天霹雳。恐惧与无助的情绪在他心中激荡。
他去医院做了检查,结果让他难以置信:他被查出HPV阳性。
王杰心中的愤怒如潮水般涌来,他认为这一切都是由于于娟传染给他的。
于是,他要求于娟赔偿自己的损失,于娟像听到笑话一般对他说:“你白嫖三天,得了便宜还卖乖,天下哪有这么好的事情。你从哪里来的滚哪里去。”
王杰果断从于娟的房子搬了出去,随后,他将于娟告上法庭,要求于娟赔偿医药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三万元。
1、王杰提出,自己是在于娟的主动示好下,才与对方发生关系的。并且于娟亲口承认自己曾经患过病。
《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王杰拿出证据,能够证实于娟确实患有HPV,并将·传染给自己了,那于娟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另外,根据《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于娟则反驳是王杰见她单身一人,主动与她发生了关系,并且自己从未得过性病。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法庭上,于娟提交了自己的病历单,她提出自己以前为了备孕,做过一些妇科检查,被告知有妇科炎症,曾购买过治疗妇科炎症方面的药物。
其二,他认为王杰HPV阳性与自己无关, 于娟表示她和王某发生争执后,特意去做了检查,显示HPV各项指标均为阴性。自己没有得病,而王杰患病,这明显跟自己没有关系。
另外,hpv感染的途径也并非仅仅通过性生活这一种,谁知道王杰是不是不讲卫生引起的。
双方的证词如针尖麦芒般互不相让,这场官司还在继续,而他们的关系也因此产生了难以弥合的裂痕。
3、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杰和于娟发生性关系,系双方自愿,不存在侵权行为,于娟不用赔偿。
《刑法》第二百·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 奸论,从重处罚。
如果本案中,于娟有强迫王杰,那么于娟不仅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会触犯刑法。
但是王杰和于娟双方皆已成年,自愿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虽然不予以提倡,但是并非我国法律所明确禁止,是不犯法的。
另外在本案中,王杰并未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在这段关系中受到了胁迫,根据其自述,连续三次发生关系,其对未采取安 全措施的行为应该有预料性。
王杰和于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依法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王杰认为于娟侵权,基于侵权而主张的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诉求。
王杰和于娟既不是恋人,也不是夫妻,本不应该眉目传情,互相挤眉弄眼,不但有失庄重,而且得不偿失。
无论男女都应洁身自好,学会保护自己,只有自爱,才能被爱和爱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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