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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女子洗完澡,赤身在女更衣室吹头发,突然进来一名陌生男子,女子被吓得花容

辽宁大连,女子洗完澡,赤身在女更衣室吹头发,突然进来一名陌生男子,女子被吓得花容失色。事后,男子赔偿女子3000元,而洗浴中心一分不赔,女子一纸诉状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索赔2万元。

·消息·:star星视频·

夜幕降临,华灯初上,27岁的李婉,在洗浴中心洗完澡,哼着小曲,赤身吹着头发。

突然,她听到身后有异响,这才想起自己的储物柜没有关。担心自己的物品被丢失,她急忙转过身去查看情况。

可这一看,把她吓得花容失色,放声尖叫,出现在李婉眼前的是一名陌生男子,男子只穿了一条短裤,正背着李婉在捣鼓储物柜。

听到李婉的尖叫,男子一脸迷茫的转过身,两人四目相对,甚是尴尬。

李婉反应过来,尖叫着跑进更衣室拿来浴巾穿上。等李婉惊魂未定的穿上衣服,那名男子还在里面,神态看上去迷迷糊糊的。

兴许是李婉的尖叫声太大,不一会儿,洗浴中心的工作人员姗姗来迟,把那名男子带了出去。

随后,李婉报了警,但是经过调查,警方发现那名男子事发时已经喝的分不清东南西北了,压根就不知道自己进错了更衣室。警方确认男子没有偷窥或者猥亵的违法行为,终止了调查。

李婉是一名傲气的姑娘,回家之后,她无法接受自己被一名陌生醉汉看光了,她气的浑身发抖,委屈羞愧,彻夜难眠,身体出现了不适,甚至出现了厌世的情绪。

经过检查,李婉被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还因大声喊叫、胸闷气短引发咳嗽导致陈旧骨折发生骨裂。

随后李婉将那名陌生男子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男子承认自己当晚喝了酒,确实晕晕乎乎的,走错了地方,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协商和解,男子道了歉,并赔偿李婉3000元。

男子虽然赔礼道歉了,也赔了钱,但是李婉认为,自己是在洗浴中心受到的伤害,洗浴中心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醉酒男子误入,因此她要求洗浴中心也给予赔偿。

但是洗浴中心却认为,事情发生后,他们给李婉道了歉,并提出给李婉免单,是李婉不接受这种条件,执意报案。

之后他们又配合李婉,找到那名男子,男子也赔了钱,既然侵权人已经赔钱了,这事就已经结束了,跟他们洗浴中心没有关系了。

随后,双方对簿公堂。

这起事件涉及到了消费者隐私权和经营者的安 全保障义务问题,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们该如何认定此事呢?

1、男子进入女更衣室,侵犯了李婉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男子闯进女更衣室,侵犯了李婉的隐私权,因此其主动承担了赔偿责任。

2、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李婉付了钱进入洗浴中心消费,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尽到安 全保障义务,保护顾客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具体到本案,洗浴中心女更衣室门口并未有专人看守,并且楼道休息大厅前往女更衣室楼道中的摄像头呈关闭状态,前台工作人员不能及时发现男顾客进入了女更衣室,这些都充分说明洗浴中心存在管理上的漏洞,没有完全尽到安 全保障等管理义务,因此其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李婉人格权受侵害存在因果关系,判决洗浴中心赔偿3000元。

洗浴中心不服,提起上诉,案件正在二审中。

都说喝多了误事,男子这一眼,可不便宜,最可怜的还是李婉,去洗个澡发生这么多事,身心俱疲。

人要学会和自己和解,不要揪着痛苦不放手,生活好比一面镜子,你对它笑,它也对你笑;你对他哭,它也对你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