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一男子与前妻复婚后,次年就生下一个女儿。可还在为与前妻复婚后又喜得千金而感到幸福的男子,却从一名自称是前妻情人的口中得知,前妻曾在夫妻关系期间与其同居,且给其转了很多钱,女儿也不是男子亲生的。而情人之所以会来“举报”,是前妻与情人同居期间,又出轨了“第四者”。得知真相后,男子将前妻与情人,一起告上法庭。
王先生于`参加朋友的聚会时,认识年轻漂亮的史女士。事后王先生便对史女士展开追求,并很快就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当年两人闪婚。
可两人闪婚后𨚫因都还不够了解对方,而不断因生活琐事吵架,事后史女士还经常不回家。最终双方于·时协议离婚。可意外的是,仅隔一年时间,离婚后还一直保持联系的两人,却又复婚了。
2022年时史女士还生下一个女儿。与史女士重归于好并喜得千金后,王先生高兴不已。可谁曾想,女儿刚出生不久,一名男子主动联系王先生称,其是史女士的情人,史女士刚结婚不久就与其保持情人关并同居生活,且还经常给其转520、1314元红包。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对方还给王先生提供了大量证据。原来史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曾发布与情人同居生活的朋友圈,只是史女士将王先生屏蔽了而已。更重要的是,情人还声称史女士生下的女儿并不是王先生亲生的。
起初王先生还是有点不敢相信,毕竟这只是一面之词。可当亲子鉴定报告出来后,王先生却不得不接受这一切是事实。事后王先生才得知,情人之所以会主动联系自己并“举报”妻子,原来是妻子与情人同居期间,又出轨了“第4者”。
也就是说,史女士之所以会与王先生复婚,大概率是婚内出轨离婚后,就与情人同居,但两人在一起时,情人因史女士又再次出轨而分手,事后史女士才与王先生复婚的,且复婚时已经怀了别人的孩子。
王先生得知真相后,没有再去深究女儿到底是第三者,还是第四者的。而是立即收集证据起诉史女士与其情人,要求情人归还史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转账7万多元。
1、本案的法律关系很简单,但案情反而有点“复杂”。有网友更是直呼电视剧都不敢这样拍。也有网友问,难道王先生真的不想弄清楚孩子到底是第三者、第四者或者其他人的么?
其实从法律上讲,这孩子到底是谁的与王先生无关,而且王先生也没有法律依据去要求证实孩子到底是谁的。即王先生只能证明孩子是不是自己的,并在得出结论后,提出自己的主张。
2、王先生的诉求,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虽然很多人对于闪婚并不认可,但法律并不排斥这个行为,即只要女方年满20周岁、男方年满22周岁,且双方又是单身及你情我愿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那么法律就会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按份共有。
但是,一旦领证就受法律约束。比如说,双方均有对婚姻家庭忠诚的义务,自领证后的收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发红包、转账行为,民法评价为赠与合同关系。一般不支持撤销,但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除外。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第15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也就是说,史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其在这段时间给情人转钱,不仅侵害了王先生的合法权益,违反法律规定,且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此史女士在这段时间转出去的钱款,情人有义务返还。
当然,史女士与王先生离婚后转账行为,那就是其自己的事了,与王某一方没有关系。
最终,法院经梳理后确认史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转了7万余元,因此法院判定情人应当如数返还。
3、王先生拿回这7万多元后,怎么处理呢?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1091条规定,夫妻一方因与他人同居或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具体而言,王先生与史女士生下的女儿没有血缘关系,故其没有抚养义务。因此,王先生虽然无权确认女儿的亲生父亲是谁,但仍可以要求史女士返还其已经支付过的扶养费,提出离婚的话,还可以要求史女士赔偿精神损失费。即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一方应当占更多的比例。
4,那么史女士构成重婚罪么?
重婚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或对方是已婚却仍然与其结婚或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犯罪行为。
刑法第258条规定,构成重婚罪的,无论男方还是女方,均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在史女士与情人同居已经被法院认定为属实的情况下,能否证明两人是以夫妻名义,且是长期同居的,就是史女士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关键。
当然,重婚罪自告罪。即只有王先生报警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处理。那么大家认为王先生赢了官司后,会报警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