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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娄底,6旬大妈一生中嫁了4任丈夫、共生育了5个儿女,可当大妈临老患病住院时,

湖南娄底,6旬大妈一生中嫁了4任丈夫、共生育了5个儿女,可当大妈临老患病住院时,却没有一个儿女或前夫愿意来看望她,更没有人愿意为其支付医药费。大妈无奈之下,只能找到调解员并希望能够帮忙说服儿女们都与其见上一面,并履行赡养义务。

梁大妈在4岁时父亲因病去世,不久后其跟着改嫁的母亲,与继父共同生活。18岁时在继父的安排下,梁大妈与当地村民袁先生相亲结婚,婚后两人生下一个女儿、一个儿子。

可当女儿4岁、儿子2岁时,梁大妈却因无法忍受丈夫家暴,决定与其离婚。两人离婚时,梁大妈选择净身出户,两个孩子归丈夫一方抚养。之后梁大妈便再也没有与两个儿女见面、联系。

梁大妈离婚不久后,其继父又为其安排相亲,随后梁大妈认识当地一名商人欧阳先生,并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一年后两人的儿子出生。

可儿子出生不久后,夫妻俩却因生活琐事大打出手,之后梁大妈又再一次选择以净身出户的方式离婚,两人离婚后,儿子归欧阳先生抚养。之后梁大妈也没有见过或联系过这个儿子。

第二段婚姻又失败后,梁大妈便拒绝家里安排的相亲,并表示不想再结婚了。可谁曾想,梁大妈离婚半年后却又在亲戚的聚会上,对张先生一见钟情,并很快就与确定了恋爱关系、结婚。

婚后梁大妈先后为张先生生下两个儿子。可谁曾想,梁大妈却因其经常与邻居吵架,丈夫张先生帮邻居说话,数落自己而与张先生发生争执,并又再一次离婚。这次离婚也一样,两个年幼的儿子,由丈夫张先生抚养,梁大妈净身出户。

梁大妈50岁时因太过孤独,想找个老伴一起度过余生,于是又相亲认识同样是离异单身的银先生。两人登记结婚后相濡以沫,日子过得幸福,但两人却没有生育孩子。

可谁也没有想到,陪伴梁大妈几年时间的银先生就因病去世。银先生去世后,梁大妈便通过家政公司介绍从事保姆工作,这样既解决了吃住问题,还能存点养老钱。

可命运多舛,梁大妈刚工作几个月就因到医院体检时被查出身患癌症,所幸的是,发现及时目前还是早期癌症,只要及时治疗,还是有机会的。可现如今,梁大妈已经掏空积蓄,但5个子女、前三任丈夫都没有人愿意来看她,更没人愿意为其支付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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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大妈无奈之下只能求助调解员,帮助联系一下3个前夫和5个儿女,并希望儿女们能够履行赡养义务。

可调解员见到与第一任丈夫所生的大女儿袁小姐时,其态度很明确,不可能!理由就是母亲从小都没有回来见过其姐弟俩、更没有履行过抚养义务,且因母亲不停改嫁令其姐弟俩从小就被人拿来当笑柄。

见两人态度异常坚决后,调解员又找到与第二任丈夫所生的三儿子小欧阳,其同意到医院看望整整30年未见的母亲,但并没有表态是否愿意支付赡养费。

随后调解员见到第三任丈夫张先生。见到张先生后,调解员才得知梁大妈当年要离婚的真相是,张先生因肾结石做了手术,不能外出工作,家庭重任落到梁大妈身上,平时好吃懒做的梁大妈因忍受不了,才决定离婚的。

也就是说,从张先生的说法来看,梁大妈与几任丈夫离婚的真正原因或许不是其口中所说的那样。但此时张先生已经不想追究,并看到多年感情的份上,决定让两个儿子做好本分,履行赡养义务。

很多网友表示,调解员不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尤其是大女儿、二儿子说的那些事,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感受到那种苦、那种痛。所以网友们表示理解姐弟俩的决定。

现在的情况是四儿子、五儿子同意,三儿子没表态、大女儿、二儿子拒绝履行赡养义务,那么梁大妈还能要求其他三个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么?

首先,很多人把“你养我小、我养你老”划成等号。即很多人都认为,小时候父母没有履行抚养义务,长大了就没有赡养义务。其实这错误认知!

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具体而言,父母离异不影响双方都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且无论父母离异后再结婚多少次都不影响。而抚养与赡养则两种不同的义务,且也不受以上所述原因所影响。

也就是说,五个子女需要抚养时,无论梁大妈改嫁多少次,子女们都可以向其索要抚养费。但没有索要或者梁大妈当年没有支付,并不能剥夺梁大妈可以主张赡养费的权利!简而言之,一码归一码!

其次,从法律上讲,只要是年满60周岁的人,就适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最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综上,虽然梁大妈年轻时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但其仍然可以通过将5个子女,一起告上法庭的方式,要求子女们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且还可以主张他们到医院照顾自己的晚年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