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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扬州,一小女孩在爷爷的陪同下,来到某文具店购买文具时,独自一人在货架上挑选自

江苏扬州,一小女孩在爷爷的陪同下,来到某文具店购买文具时,独自一人在货架上挑选自己所需要的文具。过程中,小女孩从货架上拿了一卷胶带。可到买单时,文具店老板却因没有看到那卷胶带,因此认定小女孩偷了一卷胶带,并当众要求小女孩要把胶带拿出来,还声称不拿出来就要报警。

小女孩的爷爷见状立即反驳称,我相信我们家小孩,不会偷东西,并反驳老板称,她身上都没有,怎么给你拿出来?爷爷无奈之下,还在众人面前将女孩翻遍全身各个口袋,以证清白。

可老板却仍然不依不饶,举起手机上的监控视频,大声叫道“大家都来看,监控就是拍到她拿了”。过程中,小女孩很委屈,并被吓得直哭。爷爷为了帮孙女自证清白,要求报警解决,让民警调查清楚。

民警赶到现场后,仔细查看了监控视频,并确认女孩是拿过一卷胶带,但之后又放回去了。

也就是说,这位老板只看了小女孩拿了一卷胶带的视频画面,就当众认定小女孩是小偷了,但其却没有去查看女孩已经将胶带放回货架的视频画面。

1、事后有网友气愤地表示,这纯粹就是诬告,大人都会受不了被当众指认为小偷,更何况是小孩子,性质太恶劣了,家长必须要追究老板的法律责任。

也有网友认为,就为一卷胶带,至于么?而且还是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信誓旦旦去说一个小女孩是小偷,这也太不负责任了吧?

还有网友认为,他有什么权利要求小女孩搜身?警察没有证据之前都不敢认定谁是小偷,他凭什么?

笔者认为,网友说得有道理,即除了公安民警以外,其他人确实没有权利对他人进行搜身。也就是说,即便文具店老板有质疑,也要等民警来了再说。

警察法第9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2、那么这个文具店老板,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首先,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公司等。而自然人不仅仅包括成年人,同时还包括未成年人,且未成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远远不及成年人,因此其合法权益更应当受到保护。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文具店老板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当众指责小女孩偷了文具店的胶带,其表述与事实不符,且对小女孩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故文具店老板需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其次,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上述民事身这责任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注意!造成他人精神遭受严重损害的,当事人还可以主张赔偿精神损失费。

最后,从视频画面来判断,小女孩应该是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监护人代理。

民法典第19条 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民事法律行为由监护人代理。

综上,小女孩的父母不仅可以要求这个不负责任的老板公开道歉,同时还可以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费。

有网友表示,如果小女孩回到学校后,被同学误会怎么办?要让老板去学校当着大家的面,给小女孩道歉才行。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