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安,一男子与一亲戚有私人恩怨,得知亲戚去世后,男子自认为两人的恩怨还没了结。为了泄愤,男子带上榔头等作案工具,独自来到亲戚墓前,将其骨灰盒挖出,并将挖出来的骨灰盒扔进河里。家属得知后立即报警求助。目前,警方已在河里将骨灰盒寻回还给家属,男子因涉嫌犯罪被刑拘。
男子贾某与另一男子陈某·化名·是亲戚关系。两家人因矛盾纠纷一直关系不好,贾某一直想找机会报复陈某,但却找不到机会。
得知陈某去世后,贾某自认为两人的恩怨未清,并到处打听陈某安葬在何处。得知具体位置后,贾某为泄愤,于事发当天带上榔头等作案工具,来到陈某的墓前,用榔头撬开坟墓,并将其骨灰盒盗走。
作案得手后,贾某将盗来的骨灰盒扔进河沟里。之后便返回家中。贾某自以为没人会知道墓里是空的,但其所作所为均被监控视频记录。
陈某妻子得知后立即报警求助,警方介入调查后,于当天就将贾某抓获归案,并将骨灰盒找回,归还给家属。目前,贾某因涉嫌犯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1、网友们表示:“再大的仇,仇人死了就应该放下,放不下就是自己伤害自己”、“得有多大仇啊,死了也不放过”、“就没有人问他为什么这么恨死者吗?”、“这个是叫侮辱尸体罪吧?”、“他不害怕么?”
2、那么贾某的行为,该怎么定性处罚?是构成盗窃罪,还是侮辱尸体罪呢?
首先,盗窃罪是指行为人趁被害人不知情时,使用秘密窃取等手段将被害人财物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此罪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非法占有;二是使用了秘密手段;三是财物价值数额较大。
根据江西数额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盗窃价值2000·5000元以上属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中,贾某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泄愤,并不是非法占有,其将盗来的骨灰盒也扔到河中,就是最好的证明;所以本案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行为人秘密窃取尸体·骨灰·,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的行为;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骨灰·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
此罪是选择性罪名。即如果行为人盗窃并将其占有,就构成盗窃尸体罪;作出损害、践踏等行为,则构成侮辱尸体罪。
具体到本案中,贾某盗窃骨灰盒后,直接将骨灰盒扔到河边,具有作出损害、践踏的情节,故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侮辱尸体罪。
刑法第302条规定,构成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陈某的骨灰盒在贾某的眼里可能是一文不值,但在对于家属来说,这是无价的。而且挖人祖坟历来都是天理难容的,所以贾某的行为对家属来说会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贾某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构成民事侵权,家属可以主张贾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