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一9旬老人因家庭矛盾与8旬老太发生争执后,将对方杀害。据了解,作案的是一名90岁老大爷,而被害人是一名85岁的老奶奶。至于老大爷是通过什么手段作案的,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但当地主管部门已经确认85岁的老奶奶已经被害身亡、本案是因家庭纠纷而引发的。
事发后网友们议论纷纷:“这明显是想进去养老吧”、“你这不是为难法官么?怎么判好呢?主要是怕等不到”、“这么大岁数的人还要落个杀人犯的罪名,晚节不保啊!”、“真的值得么?”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从法律上讲,不论老大爷多·龄,都不影响其犯罪行为的定性。即如果其主观上有杀人之故意,那么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是怎么量刑而已。
刑法第232条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情节较轻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除非是老大爷不忍心老奶奶受病痛折磨等特殊原因而作案,否则不会是情节较轻的。如果确认是因家庭矛盾纠纷而涉愤、报复杀人,那么就是10年以上量刑,没有异议。
其次,75周岁以上的老人故意犯罪和未成年人一样,一般不适合死刑且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强调一点,这是所指的是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并非作案的时候,这与未成年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不适用死刑是有所区别的。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如果双方是夫妻关系,老大爷将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注意!如果老大爷作案时是属于没有辨知其行为能力的,那么则有可能不承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没有辨知能力的老年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最后,不可否认,无论是从轻还是从重,对于90老大爷来说,意义不大了。
对此,有网友表示,要是子孙们平时抽时间多陪伴老人,及时了解情况并加以调解,或许就能避免本案的发生。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