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与情人生下一个儿子后,因突发疾病去世。事后女子带着儿子出现在男子的葬礼上,并以儿子的名义告上法庭,主张儿子可以继承男子的800万元拆迁补偿款。
郭先生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三个孩子,其中大女儿出生1985年。郭先生婚后开了一家小餐厅,三个儿女毕业出来工作后,郭先生决定将餐厅转让。孟女士看到转让告示后,主动联系郭先生并表示自己想接手经营。
郭先生得知孟女士是离异带着女儿生活想出创业后,决定帮她们一把,将自己的手艺传授给她。可两人在接触的过程中,郭先生却对年轻漂亮的孟女士动了感情,并谎称其是丧偶、单身。
可两人确定关系很长一段时间后,孟女士才意外从隔壁几家商户口中得知,原来郭先生根本不是丧偶,但此时孟女士已经怀孕七个多月,只能先让孩子生下来再做打算。
两人在相处过程中,郭先生酒后告知孟女士,其实当时之所以会决定转让餐厅,除了三个儿女都已经参加工作之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其获得了几套拆迁房和一笔拆迁款,共计价值约800万元。
可谁也没有想到,孟女士得知这个消息不久后,郭先生却因突发疾病去世了。家人为郭先生举办丧礼时,孟女士带着儿子小孟披麻戴孝来到郭先生的灵前,并扑通一声就跪下了。一个哭着喊老公、一个哭着喊爸爸。
虽然听到孟女士母子俩叫出来的称呼时,郭先生的家属已经猜到了一点,但从孟女士口中得知其与郭先生生前的关系后,家属还是接受不了。
丧礼结束后,郭先生的子女们都不承认这个三岁的弟弟,并要求孟女士母子俩不要再打扰他们的生活。
但孟女士不同意,其认为儿子小孟是郭先生的亲生儿子,她自己可以什么都不要,但小孟可以继承郭先生的遗产,并说出她知道800万拆迁款一事。
郭先生一家人的态度很明确,郭先生生前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养情人的事,他们不打算追究,但孟女士也别想再从他们家里拿走一分钱,至于这个儿子,他姓孟、不姓郭,所以也不可能继承什么遗产。
孟女士多次索要未果后,以自己是儿子监护人、代理人的身份告上法庭,主张儿子小孟依法有权继承亲生父亲郭先生的遗产。
双方到了法庭上,也是针尖对麦芒。郭先生的大女儿郭女士表示,孟女士与自己的年龄相当,可其却不知廉耻与自己的父亲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育有一个孩子,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且现在也没有办法证实,小孟到底是不是父亲郭先生亲生的。
孟女士听后非常生气,并当场反驳称,当时郭先生对自己展开追求时,是以丧偶的单身身份。当她发现时已经来不及、孩子都已经七个多月了。
且小孟出生后,自己还有一个女儿。既要开店、又要带两个孩子,根本没有能力生存下去,所以孟女士说她也是受害者,并提出可以通过与郭女士姐弟做鉴定的方式,来证实小孟就是郭先生的亲生儿子。
孟女士同时还承诺,如果鉴定结果不是她说的那样,她愿意承担所有费用和法律责任。但被拒绝。
那么在孟女士一方无法提供亲子鉴定报告的情况下,小孟还能获得郭先生的遗产么?
首先,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工作、拆迁、继承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郭先生与妻子结婚时一无所有,其名下财产都是其与妻子结婚后所得,所以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按份共有,即一人一半。
也就是说,这800万元拆迁款当中只有一半才是属于郭先生的遗产,另外400万归其妻子所有。
其次,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的,其遗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郭先生是突发疾病死亡的。即其生前并没有立下遗嘱,所以其遗产应当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再次,法律对于“子女”的定义,不仅仅是指婚内所生子女,同时还包非婚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以及有法定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也就是说,如果小孟确实是郭先生亲生儿子,那么其与郭女士等婚内所生子女一样,有同等的法定权利。
最后,前述法律规定都是建立在小孟是郭先生亲生儿子的前提下。即孟女士作为小孟的代理人,其应当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法院才会获得支持。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明这一点,孟女士向法院提交了小孟预防接种簿以及入院接受治疗病历等证据,并再次请求通过与郭女士姐弟等人做鉴定的方式来证明这一点。
也就是说,在孟女士能够举证的情况下,郭女士还要质疑,就要通过做鉴定或者拿出其他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法院就会支持孟女士的诉求。
综上,法院因郭女士未能举证反驳,故支持孟女士的诉求,但法院将郭先生的400万元遗产划分为5份,由郭先生的妻子、婚内所生三个儿女及小孟共同继承。即小孟可分得遗产共计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