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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一女子与几个闺蜜准备外出吃饭时,决定给其认识两年多的朋友捧个场。可女子

广东深圳,一女子与几个闺蜜准备外出吃饭时,决定给其认识两年多的朋友捧个场。可女子到了餐厅以后才发现,老板已经帮她把菜都点了。事后女子去买单时被告知,6个人消费7472元,其中700.8元是服务费。女子发了视频后,老板才退回3000元。

陈女士准备请几个闺蜜出去吃饭时,想起了两年前认识的一个朋友,当时对方声称自己是开餐厅的。随后陈女士主动与对方联系,询问价钱及出品如何?

得知陈女士等人要来消费后,朋友非常热情,并声称其餐厅消费不是很贵。陈女士等人非常期盼的前往餐厅。可到了以后才得知,已经为她们点好了菜。

陈女士碍于情面,且也确实不知道他们餐厅什么菜好吃,于是没有说什么。事后服务员上了生腌膏蟹、大响螺、海参等菜品,及一支价值298元的红酒。

可谁曾想,陈女士去结账时才发现,6个人总共消费7472元,其中服务费就要700.8元。而一个5人份的“鸡汤堂灼大响螺”就被收取了1760元。

陈女士付款离开后,觉得自己把对方当朋友去捧场,结果却被人当羊宰,一时气不过,就发网上吐槽。餐厅老板发现后,退回陈女士3000元餐费。

1、有网友表示,按照这个菜单,退你3000元,还赚你3000元,你信不信?尤其是那700元服务费。

也有网友表示,这老板格局不大,这生意想做大,很难很难!人家讲明是去捧场的,不送点什么便是罢,还磨好刀等人家,完全诠释什么叫做“杀熟!”

2、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在陈女士没有点菜的情况下,餐厅老板直接为其点好菜,说严重点是强迫消费,说文明点就是侵犯陈女士的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合法权益。

其次,不论在任何情况下,经营者都必须要做到明码标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消费者。

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也就是说,老板私自为陈女士点菜,本身就已经错了。事后还不如实告知陈女士,其实际所点菜品的实际价格,那就属于错上加上错了。

最后,一般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会直接向主管部门投诉解决问题。但陈女士与老板是朋友关系,这种情况下,就要看陈女士的态度了。

价格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餐厅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没有异议。如果陈女士举报处理此事,老板需退回多收的餐厅,但主管部门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从老板退回陈女士3000元解决此事来看,大概率陈女士还是碍于情面,手下留情了。不然这老板肯定会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评论列表

爱手心纠缠的曲线
爱手心纠缠的曲线 14
2024-06-12 11:46
纸巾都敢收10块 牛逼
搞三搞四
搞三搞四 12
2024-06-12 17:56
有的人就是这样,越熟越骗,都是搞不好的食材给你吃,你又不好意思当面说[呲牙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