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毕节,极目新闻记者李先生到当地采访时,被三名警辅人员殴打一案,处理结果出来了。主管部门通报称,三名涉案人员分别是当地一名副所长、两名辅警。目前,参与打人的三人均已被公安机关顶格治安处罚,其中副所长已经被免职,并调离公安系统。而负有领导责任的镇长也被提名免职。
事情要从当地一间小学两名老师,课后相约到河边捡鹅卵石溺水身亡开始说起。事发后,家属声称是学校要求老师到河边捡鹅卵石的,目的是为了学校装修时用于装饰。但学校却否认这个说法。
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极目新闻记者李先生决定实地采访。可谁曾想,其到了事发地点附近后却发现被一辆车尾随。随后李先生掏出手机拍摄尾随车辆。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李先生下车与对方理论时,车上下来三名警辅人员熊某、陶某、李某,制止李先生拍摄。过程中,三人对李先生实施了殴打行为,且致使李先生的手机、眼镜等物品遭损坏。
后经鉴定,李先生身体所受损伤为轻微伤。事后主管部门成立专案组调查此事。
目前,当地主管部门发布通报称,打人者熊某是当地派出所副所长、陶某、李某则为辅警。熊某、陶某被处拘留20日、李某被处拘留15日;熊某被免职、调离公安系统;陶某、李某则被解聘;负有领导责的镇长也被提名免职。
看到通报后,网友们直呼不可思议,并表示怎么也想不到一个派出所所长身为执法人员,竟然敢知法犯法,带队打人,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也有网友表示,搞不明白他们到底在怕什么呢?记者采访不是很正常的么?难道这其中还有其他事?
一、为什么熊某、陶某和李某的拘留处罚,会相差5日呢?
首先,两人以上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结伙殴打他人。即殴打他人治安处罚中的加重处罚情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结伙殴打他人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罚款500·1000元。
也就是说,仅凭结伙殴打李先生这一行为,三人最高就将面临15日以下的治安处罚。
其次,三人殴打他人的过程中,还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因此需另外单独评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只有造成5000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才会治安处罚。以上的刑事处罚。
换而言之,从警方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定性为违法来看,李先生的财物损失是未达到5000元的。
最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综上,从警方对熊某、陶某处拘留20日,对李某处拘留15日来判断,熊某、陶某有两个违法行为,而李某只有一个违法行为,且三人都已经被顶格处罚。
二、为什么副所长熊某没有被开除?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规定,公职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予以开除。
熊某作为公职人员,其一言一行应当受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约束,但是,不构成犯罪一般不会开除。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23条和监察法第15条第6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
也就是说,虽然不构成犯罪一般不开除,但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要求相当严格,所以对于知法犯法之人,一般都会被调离岗位处理。
有网友表示,这事好像完了,但又好像没完!疑问一、为什么会有人知道李先生到了当地,谁报的警?他们怕什么?疑问二、他们是以什么理由报警的?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