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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一女子驾驶一辆红色的斯柯达小轿车回家时,突然间砰的一声!绿化带中突然冲

浙江湖州,一女子驾驶一辆红色的斯柯达小轿车回家时,突然间砰的一声!绿化带中突然冲出来一条狗,被女子的车子撞倒在地上。女子准备下车查看时,小狗自行爬起离开现场。女子只能自认倒霉,将车开到修理厂维修。可两天后交警却以肇事逃逸为由将车子扣押。狗主人还向女子索要3万元赔偿。

吴女士像往常一样,驾驶自己刚买不久的红色斯柯达小轿车,下班回家时,突然间路边的绿化带处窜出一条狗,然后“砰的一声!”狗狗就被撞倒在地上。

吴女士当时第一时间踩了刹车,待其准备下车查看时,本来躺在地上的狗狗,突然间,又自己爬起了起来,并踉踉跄跄的离开现场,消失在绿化带中。

吴女士当时被吓得不轻,其缓过神来后,去看了一下车子,结果却发现车前翼子板等位置已经撞烂了。可当时狗狗已经离开现场,其只能自认倒霉,将车子开到修理厂维修。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两天后交警来到修理厂,以交通肇事逃逸为由,将吴女士的车子拖走并扣押。接到交警的通知后,吴女士立即赶往交警队了解情况。

原来,是狗主人杨女士发现自家饲料的狗狗被撞身亡后报了警。公安机关根据监控视频找到了吴女士。

可谁曾想,吴女士刚到交警队,狗主人杨女士就冲到吴女士面前破口大骂,说吴女士撞死其“儿子”,还大言不惭的说道,如果不赔偿3万元,她绝对不会放过吴女士,并声称这事肯定没完。

吴女士觉得有点莫名其妙,并询问杨女士怎么证明这条狗是她饲的,并要求其出示养犬证。得知杨女士属于无证养狗后,吴女士随即又质疑为什么养狗不拴绳,让狗狗到处乱跑,还横穿马路。

可杨女士根本不想解释这些问题,并声称自己买狗时花了15000元,已经养了两年时间,且其对这条贵族犬有着深厚的感情,视其为“儿子”,因此吴女士还要另外赔偿15000元精神损失费。

当时吴女士真以为这条狗狗,很值钱就赔偿了25000元给杨女士。可事后吴女士才知道杨女士提供不了购买凭证。因此吴女士质疑这条狗到底是不是杨女士饲养的,同时还质疑这条狗实际价值到底是多少。

但杨女士却认为,钱都已经给了,就别扯那些没用的。吴女士表示,其会通过起诉到法院的方式维权。

【·· 】

网友们表示:这也要车主赔偿,说不过去吧?依我看,应该是狗主人杨女士养狗不拴绳,让狗到处乱跑,并造成了车主的经济损失,杨女士赔偿才对。

其实从法律上讲,狗属于动物,动物的饲养人确实对饲养的动物有监管责任,如因未尽义务而造成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确实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狗主人杨女士未尽监管义务,造成了狗的损害,其自身也应当承担一部分的责任。

换而言之,杨女士的经济损失不能全让吴女士来承担。笔者认为,杨女士无证养狗且还不拴绳,其自身有重大过错在先,因此狗主人杨女士应当承担主要以上的责任。

其次,从法律上讲,杨女士向吴女士提出索赔主张,属于民事主张,受民法所调整。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而言之,不论吴女士在此事中承担多少责任,既然杨女士主张其购买这条狗时是价值15000元,那么根据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其就要拿出购买凭证来证明这条狗的价值,否则其主张无法成立。

最后,吴女士是成年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人,其应当知道签订协议的法律后果。即吴女士当时与杨女士签订了协议,并同意总共赔偿杨女士25000元。一般情况下,吴女士不能反悔,必须要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因对方的错误表示等原因,致使其因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处分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也就是说,吴女士当时之所以会同意赔偿25000元,是因为其认为这条狗的价值真如杨女士所说的15000元,才同意签订的协议,可事后其发现杨女士根本无法证明这条狗的价值,且是连养犬证都没有的。即吴女士当时是处于重大误解时签订的协议。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吴女士可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这份协议,待杨女士能够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时,再来谈赔偿事宜,且即便吴女士要承担赔偿责任,也绝对不会是全部,毕竟养狗不拴绳是重大过错行为。

有网友表示,我坚持认为一定要赔偿,是狗主人赔偿车主的维修费,且是全责。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