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女子与男友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两人名下。男子因经济纠纷入狱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将这套房子的一半产权进行拍卖。可一男子以86万的价格拍下后却要求女子每个月给其交房租。未果后男子又主张女子以160万的价格买下其一半的产权。女子拒绝后,男子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房产,并要求女子支付其房屋占有使用费。为此,女子与对方打了三场官司。
·案例·:广东省高院、新闻报道等·
徐女士与男友共同生活期间,生下一个孩子。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两人共同出资在一个新楼盘购买了一套房子,并登记于两人名下。
可就当两人准备去领证时,男友却陷入了一场经济纠纷,并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男友的刑事及民事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男友除了徐女士正在居住的这套房子有一半产权外,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随后法院将徐女士所住房产的一半产权进行拍卖。可由于房子一直由徐女士居住,没人愿意竞拍,法院不得再三降低起拍价。
最终万先生以86万的价格拍下这套房子一半的产权。在法院办理好手续后,万先生随即要求徐女士每月给其房租。可徐女士却不同意。随后徐女士清空一个房间出来,声称这套房子有两个房间,既然一人一半产权,那么其就只用一个房间。
可万先生不同意并给出两个解决方案:第一,徐女士可以搬出来,然后再出租,租金一人一半;第二,徐女士以市场价160万元买下其一半的产权。
随后徐女士怒斥万先生称,如果自己有钱,早就在法院拍卖时行使优先购买权,以86万的价格买下另外一半产权,何必现在以160万的价格和你买呢?
民法典第306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万先生见自己的两个方案均被拒绝,于是收集证据将徐女士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定徐女士支付其房租,并依拍卖这套房子,拍卖所得一人一半。
民法典第29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可徐女士却在法庭上反驳称:
第一,其对依法变卖这套子房子的决定没有异议,且依法变卖才能最大限度保障双方的利益。因此其不同意依法拍卖案涉房产,且其有一半的产权,就有权决定如何处分这套房子。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万先生通过法拍购买案涉房产50%份额,交易时间不足三年,案涉房产无法在市场上进行销售,且进行拍卖会损害其的财产权益。
第三,徐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复印件等证据,拟证明案涉房产为其唯一房产。
那么双方谁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民法典第304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具体到本案中,涉房产无法进行实物分割,双方又均不愿意购买对方的50%房产份额,也不能就案涉房产分割达成协议,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对案涉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其次,虽然徐女士主张万先生通过法拍方式取得案涉房产50%份额的交易时间不足三年,案涉房产不具备进行分割的条件。
但是,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11条规定,共有人之间对共有房地产的分割不属于房地产转让。因此本案不受“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禁止转让”之规定的限制。
具体而言,案涉房产具备分割共有物的条件,应通过依法拍卖、变卖案涉房产,对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予以分配的方式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于法有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而言之,通过拍卖、变卖方式处置案涉房产均是在公开竞价的方式下进行的,且徐女士不能举证证明拍卖、变卖会损害其与万先生的财产权益。
最后,徐女士长期住在案涉房屋,侵占万先生一方的财产权,徐女士应当为此承担房屋使用费。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综上,法院支持万先生索要房屋占有使用费21575.7元的诉求。即徐女士需支付万先生上述金额的房租,且法院支持万先生主张拍卖案涉房产的诉求。
一审宣判后,徐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且徐女士申请再审后,同样被驳回。
笔者查询相关法律文书得知,房子最终拍卖所得为300万,扣除相关费用后,两人各分得148万。徐女士扣除案件受理费及房屋占用费后实际到手144万。
也就是说,万先生拍下这套房子的一半产权后,打了三场官司后获利62万,注意!万先生没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