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一男子给情人买房时,情人提议登记在其大学刚毕业的弟弟名下,弟弟毕业后又进男子公司工作。妻子得知后要求情人将房子返还,可情人却以这是公司赠与给弟弟的“员工福利房”为由,拒绝返还。多次被拒绝后,妻子将情人姐弟俩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房子及386万赠与款。
·案例·:裁判文书网·
许先生早年创业成功后,创办了一间有数千员工的工厂,许先生在推广自家产品时,认识从事平面模特工厂的关女士,不久后两人发生成为情人关系。
两人确定关系后,许先生就要求关女士不要再接工作,并表示自己每月会给其5万元生活费。关女士表示同意,但其声称自己努力工作的目标是买房,且其也曾答应过父母要照顾好还在读大学的弟弟。
许先生听明白了关女士的意思,并豪横的表示,我来为你实现目标。随后许先生带着关女士去看房,并挑中一套价值300多万元的三房两厅。
可就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关女士却提议要登记在弟弟的名下,许先生知道是什么意思但没有反对。关女士的弟弟关先生大学毕业后,在关女士的运作下,到许先生的工厂任职,刚入职的月薪就近两万元。
两人相处第三年,许先生因病入院接受治疗时,其一起白手起家的妻子洪女士被迫出来主持大局。洪女士接手一个月后就发现关先生每月只领工资,却很少来公司上班。后经其多方了解,又得知许先生与关女士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曾为其买房。
事后洪女士第一时间先将关先生开除,关先生不服并向劳动部门投诉并要求赔偿。但其每月就考勤三五天,却领整个月的工资,根本无法获得支持。
将弟弟关先生开除后,洪女士又收集证据,将关女士姐弟俩一起告上法庭,以侵犯其财产权为由,请求法院判定返还赠与的房子及现金花费等386万。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据自己的主张,洪女士提供了与许先生的结婚证、许先生支付房款300多万元的转账记录以及许先生为关女士购买包包、手机、现金转账合计386万元的相关证据,拟证明许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用夫妻共同财产包养情人关女士。
可关女士却在法庭上反驳称:
第一,其为许先生经营的工厂推广产品,双方就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许先生转账的现金都是酬劳,并非赠与行为,包包、手机等则是工作出色的奖励。
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二,弟弟关先生曾经是许先生的员工,许先生为鼓励员工,赠与给员工的“福利房”,无返还的义务。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关女士的意思是,其本身是平台模特,其为许先生推广产品,许先生给其转账是支付酬劳。房子是赠与给员工关先生的房子,与其和许先生的关系无关。
听完关女士一方的辩解后,洪女士又向法院提交了当年关女士与工厂签订的合同,拟证明关女士当时为工厂推广产品是按日薪计算的。即关女士每天在展销会上工作8小时,日薪8千,工作时间为三天。
据此,洪女士主张关女士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在洪女士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仅为三天时间、实际酬劳非常明确并已经支付,且能够证明关女士在明知许先生是已婚却仍然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下,关女士就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反驳洪女士的主张。
也就是说,关女士不能拿出证据来反驳,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即可以认定386万元不是酬劳,且许先生是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实施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投资经营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
其次,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登记在关先生名下的房产,实际上是许先生在与关女士保持情人关系的前提下,所实施的赠与行为,故应当认定为无效赠与。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简而言之,如果许先生不是与关女士存在情人关系,其就不会赠与房产,且其许先生的主观目的是想将这套房产赠与给关女士。即实际上关先生仅仅是挂名而已。因此法院支持妻子洪女士的主张。
最后,法院最终支持妻子洪女士的全部诉求。即关女士不仅要归还386万元赠与款,还要归还房子,且还要承担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