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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一女子获得了1044万元拆迁款,可父亲和哥哥向其讨要其应得份额时却被拒

北京丰台,一女子获得了1044万元拆迁款,可父亲和哥哥向其讨要其应得份额时却被拒绝。随后父亲和哥哥将女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定女子只能分得不到200万后,女子将其中几百万元取金,并声称已经将钱烧了。随后父亲和哥哥刑事自诉,可到了法庭后,女子又声称自己没烧钱,只是拿钱去投资了,并请求父亲放自己与丈夫一马。那父亲会同意么?

·案例·:北京丰台法院、新闻报道·

倪大爷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夫妻俩省吃俭用建了一套房子,但房产证只登记妻子一个人名下,且户口本上只有妻子与大女儿倪女士的名字。

倪女士与丈夫钱先生结婚后,与钱先生共同生活。之后倪大爷与妻子、儿子三人居住在这套房子处。

妻子去世不久后,这套房子遇上拆迁,按照政策可获得1044万元的拆迁款,可女儿获得拿到拆迁款后,却以户口本上只有自己的名字为由,据为己有。

倪大爷与儿子多次向倪女士讨要未果后,父子俩将倪女士告上法庭,倪大爷主张归还其中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与儿子、女儿共同继承妻子的遗产。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登记结婚后所得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财产中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说,1044万实际上是倪大爷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半应当归倪大爷所有,另外一半才由倪大爷与儿子、女儿等三人共同继承。

据此,法院依法判定倪大爷可分得657万元,儿子倪先生和女儿倪女士分别可以继承母亲遗产约193万。

可法院判决生效后倪女士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随后倪大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时却发现倪女士在法院宣判前,到银行取出五百多元现金。

执行法官询问这些钱的去向时,倪女士声称,钱已经全部烧给我妈了,且其丈夫钱先生还为其作证,声称只要我妻子喜欢烧,我就让他烧,我没意见!

法官随即向夫妻俩宣读了以下法律规定,并表示如果两人承认故意毁坏人民币,将要面临的法律后果: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故意损毁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可罚款1万元对比起千万巨款来说,就是九牛一毛,倪女士夫妻俩对此不以为然的说道,钱就是烧了。

见女儿女婿是这样的态度,倪大爷随即收集证据,并以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为由,报警求助。随后倪大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女儿倪女士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数额较大是指2万元以上的。注意!侵占罪是刑法中为数不多的自告罪。即只有被害人亲自报警并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非法侵占他人财物2万元以上,且拒不归还的,只要被害人报警就可以刑事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倪女士夫妻俩侵占的财产是800多万元,其行为应处2·5年有期徒刑。

一开始时,倪女士夫妻俩还以为,父亲倪大爷是在吓唬他们两个,结果两人被刑拘后却又在法庭上道出了真相。原来,倪女士将拆迁款取现后将其中200万元借给了她的老板用于经营周转,剩余部分则以朋友的名义全款买了一套房子,声称已升值几百万。

说出真相后夫妻俩又以不想留案底,影响倪大爷外孙的前途为由,请求倪大爷撤诉,给其一次机会,并承诺只要倪大爷撤诉,其愿意卖房还钱。

刑事诉讼法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虽然倪女士夫妻俩无情无义,但两人始终是倪大爷的女儿、女婿,倪大爷一时心软,就同意了。

最终,经法院调解后,倪女士一改之前嚣张的态度,承诺会马上卖房还钱,倪大爷也表示会愿谅女儿。

有网友表示,虽然倪女士现在嘴上说会还钱,但对于这种人,还是要将钱拿到手,才能放心。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