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一女子到自助转转火锅店用餐时,为了少付款多吃肉,居然将转盘上,用竹签串好的肉、菜,一根一根拿下来后只取一部分,又放回原位。事后老板查看监控时才无意中发现这一幕。老板发现后说,虽然女子多吃的肉和菜,不是很值钱,但这种行为很不道德。网友说:“吃不起,就别吃!”
据了解,老板经营的这家自助转转火锅店,一般是以不同种类的竹签为结算方式。也就是说,客人想吃什么就自己在转盘上拿,想吃多少就拿多少。
客人用餐结束后,老板则会按照客人所留下不同种类的竹签,来计算客人到底一共消费多少钱。其实这种结算方式,最考验的是消费者的诚信与良心。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一名身穿白色上衣的女子来到火锅店消费时,多次将转盘上不同品种的肉菜拿下来,但其就只取一部分并放到自己的碗中。事后再将另一半放回原处,以达到其多吃菜少付款的目的。
事后有其他顾客发现竹签上的肉和菜,明显比平时少了许多,并向老板反映情况,老板查监控才无意中发现此事的。火锅店老板表示,虽然被多吃的肉和菜,不是很值钱,但这种行为很不道德!
网友们表示:“老板这是在考验人性啊!本来就生意难做,还是赶紧调整结算方式吧!”、“太丢人了,吃不起就别去吃,什么玩意!”、“必须严惩!”
还有网友表示,女子这种行为是属于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火锅店老板的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网友的意思是,女子到火锅店消费后,与老板形成的是消费合同关系,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女子需按照实际消费付款,否则就是属于违约行为。
其实这个说法是错误的!笔者认为,女子的行为不是违约行为,而是违法行为,即已经构成诈骗。
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手段,致使他人处于错误认知时,错误处分个人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具体而言,女子为了实现多吃菜少付款,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其通过隐瞒真相致使老板误以为其没吃那么多菜品的情况下,才被女子侵占财产权的情形。因此女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虽然女子诈骗所得不是很值钱,但从法律上讲,仍然应当认定为违法,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治安处罚,
最后,任何侵占他人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不仅要被公安机关依法治安处罚。从民法上讲,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也就是说,只要火锅店老板报警求助,公安机关找到该女子后,就可以对其治安处罚,且其应当把多吃的菜钱结清。这一点,没有任何异议。
最后,提醒广大网友们,勿以恶小而为之!否则不仅违法,还真的很丢人!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