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一女子投资买了一套带有200多平方米阳台的房子。可女子三年后再来看房子时,却发现阳台被邻居打通后,种满了花草树木,还建了一个鱼池。女子一气之下,将邻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邻居恢复原状,以及支付其房屋使用费28万。
·案例·:裁判文书网·
孙女士大学毕业后留在广州工作生活,广州的房价一直高居不下,上班族孙女士根本没办法实现在当地买房的愿望。得知同事们纷纷到附近房价相对不高的城市买房后,孙女士也加入其中。
与同事辗转看了多个新楼盘后,孙女士在一新楼盘处看中一套150多平方米,位于二楼且带有200平方米大阳台的商品房。
据了解,这个200多平方米的露天阳台底下是一个配电房,因阳台与孙女士所选中的房子阳台连接,因此开发商承诺这个大阳台可以无偿给孙女士。但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没有产权,只有使用权;二是平台上的安全责任,应当由孙女士承担。
孙女士觉得这个条件合理,且价格自己也能接受,于是立马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购房合同。收楼后,孙女士因工作原因一直未曾去看过房子,但每个月的管理费、水电费等都准时从其银行卡上划扣。
房子买了三年后,孙女士外出办事时带上钥匙去看了一下自己的房子。可谁曾想,孙女士进房打开自家阳台门后却发现,邻居竟然砸穿自家厨房的一道墙,并安装了一道门,直通这个阳台,并在阳台处种满了花草树木,还建造了一个有假山假水的鱼池。
事后孙女士立即找来物业工作人员,与其一起到邻居家中讨要说法。可邻居李先生得知来意后,直接将孙女士等人赶了出去。随后孙女士以怀疑邻居李先生砸的墙体是承重墙为由,向主管部门举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10万罚款,对拆除承重墙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部门介入调查后发现,李先生所拆除的并非承重墙,因此没有对其行政处罚。随后孙女士又质疑邻居李先生所拆除的墙体,破坏了整栋楼的外观,属于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272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孙女士想要表达的意思是,李先生所拆除的墙体是整栋楼的外墙,拆除后影响小区外观,且其事前并没有向物业申请并得到同意,依法应当恢复原状。
可无论孙女士怎么说,邻居李先生就是不予理睬,物业公司也不太愿意理这件事。孙女士一气之下,将邻居李先生和物业一起告上法庭。
孙女士在法庭上提出以下三个主张:
第一,李先生拆除外墙侵害整栋楼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恢复原状。
第二,根据其与开发商约定,其才对这200平方米的阳台有使用权,李先生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在阳台上种植花草树木并建造一个鱼池,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李先生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并支付其房屋使用费28万。
民法典第235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尽义务而造成了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亦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287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可听完孙女士的主张后,李先生却反驳称,阳台是这栋楼业主的共有部分,其行为不构成民事侵权。
《最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 第4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规定、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未经申请和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拆除外墙并在阳台处种植花草树木、建造鱼池,侵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且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故依法判定其恢复原状。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同时还认为,孙女士主张其对这个阳台有使用权,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其主张邻居李先生侵犯其财产权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李先生的行为确实构成民事侵权,但法院只要求李先生对阳台和墙体恢复原状。因为孙女士并没有证据证明开发商确实同意将阳台给其使用,所以其索要经济赔偿的诉求,被法院驳回。
有网友认为,孙女士当时没有向开发商索要书面依据,实属太意;但也有网友认为,开发商宁愿不卖给孙女士,也不可能出具这样的书面依据。
还有网友认为,实际上孙女士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因为她家里的阳台就正对着这个阳台,以后想怎么用都行。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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