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饶,一女子在拼夕夕平台支付78元购买两瓶男士所使用的喷剂红油后,以买到假货为由,向卖家索赔780元。可店铺老板却不予理睬。随后女子拿着一份鉴定报告将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老板必须支付其十倍赔偿金780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案例·:江西上饶中院·
邢女士是网络购物达人,在众多平台都有自己使用已久且等级很高的购物账号。邢女士像往常一样,在拼夕夕平台浏览商品时,发现一家专门卖男士用品的店铺正在搞“买一送一”活动。
邢女士选定好所需要的商品,就按照平台规定的流程给商家支付了78元货款。可邢女士收到货并仔细查看后,在还没有使用的情况下,就认为这是假货。
随后邢女士立即找后台客服理论并主张退一赔十,理由是店铺宣称“假一赔十”。可客服坚称他们家卖的是正品,且邢女士也没有证据证明这是假货。
为了证明自己买到的是假货,邢女士找到一个鉴定机构并拿到了证明两瓶喷剂红油都是假货的鉴定报告。可即便有鉴定报告,客服还是不愿意理赔。
事后邢女士将卖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卖家必须履行承诺,假一赔十,且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有事实依据的,邢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明两瓶喷剂红油都是假货的鉴定报告、购买记录、商品详情页面、与客服聊天记录等证据,拟证明其支付78元购买两瓶喷剂红油,与卖家形成消费者合同关系,且卖家有假一赔十的承诺,故在其能够证明买到假货的情况下,卖家就有履行假一赔十的约定义务。
邢女士的态度非常明确:只要能够证明卖家是卖假货,卖家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欺诈。虽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卖家欺诈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卖家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同时还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赔偿后,有权向卖家追偿,
也就是说,如果卖家事前承诺过假一赔十,那么消费者在可以证明自己买到假货的情况下,就可以选择假一赔十这个更有利自己的方案,来提出其主张。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换而言之,如果卖家不能举证反驳邢女士的主张,那么法院就会支持邢女士的诉求,判定卖家败诉。
随后卖家在法庭上举证反驳称:
首先,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刑女士在同一时间内,仅在拼夕夕平台,就在19家店铺处购买了同类商品,且均是拿着这家鉴定机构出具是“假货”的鉴定报告,要求19家店铺一起“假一赔十”,且还没算其他平台的。因此,完全有理由相信邢女士是职业打假人。
其次,《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9条指出,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具体到本案中,邢女士所提供的鉴定报告,是由上海一家公司出具的。但该公司并不具备鉴定资质,且该公司的鉴定方式是,根据产品外观的对比方式以及防伪验证。故不能该鉴定报告,没有法律效力。
最后,法律对于欺诈的定义,是指商家故意告知虚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消费者在错误的认知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卖家的意思就是说,只有购买人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求、处于不明知是假货的情况下,而实施的购买行为,法律才能认定卖家的行为是欺诈。
可邢女士一次性就在19家店铺同时购买同类产品,且其为女性、商品是男性用品,因此可认定其为明知,且不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求而实施的购买行为。即邢女士并非消费者身份,且是明知而故意的。
综上,卖家主张邢女士是知假买假,不存在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其动机是为了非法牟利,故请求法院驳回刑女士的所有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既然鉴定报告是没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那么从法律上讲,该份鉴定报告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邢女士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就应当承担后果,故驳回其所有诉请。
可一审败诉后,邢女士却在没有找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并重新出具鉴定报告的情况下,提出上诉。
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还是认为,邢女士没有证据证明其买到假货就不能向卖家提出主张,故维持原判。
也就是说,一、二审法院不是因为邢女士可能是职业打假人的身份而驳回其诉请的,而是其无法证明买到的是假货,所以两级法院只能驳回其诉求。
有网友表示,去找有资质的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并不难,可邢女士却两次告上法庭时都没有拿出鉴定报告。由此可见,要么就是邢女士官司太多“忙”不过来了、要么这个商品不是假货。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