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一企业老板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身亡后,留下三套价值5千万多元的遗产。可法院在执行其生前100多万的银行贷款时,却因老板妻子与婆婆的小纠纷,而遇到执行“难”的问题,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上海浦东法院、上海新闻综合频道·
曹先生与恋爱多年的妻子结婚后育有一子,婚后妻子负责在家带孩子,曹先生则一个人在外打拼。事业获得成功后,曹先生先后购买了两套豪宅,其中一套位于陆家嘴附近,两套豪宅共计价值5千多万。
房子买了以后,登记在曹先生与其家人的名下。儿子长大后妻子不成曹先生的反对,执意要到带着儿子出国上学,其本人则作为陪读,也陪同前往国外。
曹先生是家中独子,其9旬母亲不愿意到豪宅居住,因此一直独居登记在曹先生名下150多平米的老宅。
可谁也没有想到,曹先生在应酬喝酒后却因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身亡。曹先生去世后其母亲、妻子悲痛不已,可刚料理完曹先生的身后事不久,银行就因曹先生没有按时偿还贷款,找上了门。
母亲与妻子得知曹先生生前还欠银行100多万元后,均表示其没有能力代替曹先生偿还,随后银行向法庭起诉,胜诉后就马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深入调查后确认,曹先生名下有三套价值5千多万元的房产,除150平方米的老宅是登记其个人名下外,另外两套房子则是曹先生与家人共同共有的。
按理说,曹先生名下有三套价值5千多万元的房子,法院执行偿还100多万银元贷款根本不是问题。可法院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却遇到了问题。
主要原因是曹先生去世后,其9旬母亲是无兄弟姐妹、子女的孤寡老人,其在对居住30多年的老宅有感情,不愿意搬走,且其对儿媳妇的为人感到气愤、怕以后还有其他名目的债务找上门,故不愿意搬走。
也就是说,只有老宅一套房产是登记在曹先生名下,因此法院想强制执行这套房子,来履行其偿还银行100多万的义务。可现在由于曹先生的母亲不愿意腾房,导致法院遇到了“执行难”问题。
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缴纳的债务,清偿上限为遗产实际价值。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换而言之,除非曹先生母亲、妻儿放弃继承这三套价值5千多万的房子,否则三人均有偿还的义务。
有网友表示,婆婆都已经9旬高龄了,且婆婆是孤寡老人,再过几年全都会由儿媳母子俩继承,儿媳有必要为了100多万元,闹到上法庭么?由此可见,婆媳俩的关系,平时就不怎么样,不然不会闹这么僵。
那么网友的说法,有法律依据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处理此事呢?
首先,老宅婚前就登记在曹先生一个人名下,因此属于其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次,另外两套豪宅是登记在曹先生、妻子、母亲三人名下,因此这两套房子三分之一份额的财产,属于曹先生的遗产。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应当按照其遗嘱执行遗产分配,如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也就是说,母亲与妻子均占有两套豪宅3分之1份额的产权,曹先生的遗产是老宅全部产权和两套豪宅3分之1份额的产权,且应当由母亲、妻子、儿子等3人平均继承。即每人可继承总遗产份额的3分之1。
最后,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1128条同时还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具体而言,曹先生的9旬母亲也是独生子女,曹先生去世后,就已经没有法定第一、二顺序继承人,因此,如果母亲生前不立遗嘱就应当代位继承,即曹先生的儿子可以继承奶奶的遗产,但儿媳无权继承。
也就是说,网友们的说法不完全正确。因为可以代为继承的只能是曹先生的儿子,其妻子不能继承。而且,如果母亲生前立下遗嘱曹先生的妻儿都没戏。
综上,曹先生生前的债务,应当由其遗产执行,没有异议。至于是用哪一套来偿还,银行不管,他们的目的就一个,只要有钱还给他们就行了!
最终,经法院调解后母亲与儿媳达成协议约定,陆家嘴最贵那套房产归妻子所有,老宅则归母亲所有,另外一套房子则在变卖后偿还曹先生生前的债务。
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反悔。
也就是说,虽然这个方案对于母亲来说很不公平,但只要其是自愿同意的,那么事后就不能反悔了!
有网友表示,金钱物质方面对于9旬母亲来说已经不再重要了,更何况儿媳手上还有母亲唯一的孙子呢!所以母亲大概率是不会反悔的。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