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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市民在游泳馆游泳时突然发现游泳池内,浮着一根疑似大便的根状物。市民随

广东广州,一市民在游泳馆游泳时突然发现游泳池内,浮着一根疑似大便的根状物。市民随即向游泳馆的救生员反映情况,确认属实后救生员立即通知所有人马上上岸。为了搞清楚是谁拉的大便,工作人员立即仔细查看游泳馆各个角落的监控视频。

··:九派新闻、南国早报·

现场监控视频显示,一名男子在游泳池游泳的过程中,突然脱掉自己泳裤,然后其身后就漂出一根疑似大便的根状物。而该男子身后的游泳者却完全不知情,紧随其后一直在奋力向前卖力的游着。

随后该男子上岸并离开游泳馆。游泳馆工作人员确认是该男子所为后,立即报警并将证据交给公安机关。可公安民警找到该男子后,其却声称自己并非故意的,只是实在没忍住,才不得已而为之的。

事发后视频发布者调侃道,这或许是男子人生中上得最贵的一次厕所。即双方协商结果是男子同意赔偿8000元,游泳馆则表示不再追究男子的责任。

目前,游泳池已经重新换水,并进行全面消毒。

网友们表示:“粪勇前行、静观其便、愿闻其翔”、“求后面那位大兄弟心理阴影”、“难道后面那位游泳者不需要赔偿么?”、“游泳馆亏了,8千元不多!”

那么从法律上讲,后面那个游泳者可以索赔么?

首先,既然警方介入调查后,男子表示不是故意的,游泳馆也没有异议,那么双方则属于民事纠纷。即男子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民事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简而言之,游泳馆认为男子的行为造成其多少钱经济损失,都可以向男子提出主张。比如,换水、消毒的费用以及暂停经营的经济损失是多少等。

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反悔。

也就是说,只要游泳馆接受男子赔偿8000元,且男子也履行了赔偿义务,那双方的纠纷就算翻篇了!

其次,男子后面那位游泳者买票进入游泳池游泳,与游泳馆就形成了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即游泳馆对其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酒店、游泳馆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而造成的损害,经营者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事后可向第3方追偿。

具体而言,不论这根疑似大便的根状物是谁的,只要是出现在游泳池内,并对他人造成损害,那么经营者就应当为此,对游泳者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这8000元赔偿款游泳馆拿不完的。因为在场游泳者都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至少已经收到手的门票钱经营者要退回去。

最后,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正如网友们所说,男子后面的那个游泳者受到的损害最大,尤其是精神方面。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男子后面的游泳者是可以要求游泳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退款、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等民事侵权责任的。

至于游泳馆收到的8000元够不够赔偿,与其他游者都没有关系。那么大家认为,这8千元够赔偿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