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一男子和两位朋友聚餐结束后,一起去洗浴中心按摩。过程中,男子自认为女技师衣着清凉、按摩内容超出合理合法范畴,遂停止接受按摩服务。事后男子支付1300元消费款并要求经理为其开具正规发票。被拒绝后,男子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主张应当退一赔三并赔偿1.5万元精神损失费。
·案例·:广东佛山三水区人民法院·
李先生与两位朋友外出吃饭时,说自己今天晚上饭后有空,想一起去洗浴中心体验一下按摩服务。朋友同意后,李先生就提前用手机搜索附近的商家。
用餐结束后,李先生便领着两位朋友一起来到餐厅附近的一家洗浴中心。大堂经理见到三人并得知其想要体验的项目后,将三人带到一个可以同时为三位客人提供服务的包厢内,让三人先休息等待。
李先生与两位朋友在包厢聊天等待的过程中,服务员为其三人提供了饮品及果盘、香烟。不久后三位年轻漂亮、衣着清凉的女技师来到包厢内,声称由她们来为李先生及其两个朋友提供按摩服务。
在接受服务前李先生出于好奇,遂询问为其提供服务的女技师称,你们为什么要穿种服装,女技师当时没多解释,只是说这都是统一着装、我们的工衣。
李先生听后就没有再多说什么,可女技师却在提供按摩服务的过程中,有让李先生接受不了的行为,并被要求停止提供服务。李先生叫停后遂让两个朋友也不要接受这样的服务,并支付1300元消费款。
李先生付款后本想保留凭证,让经理给其开发票,可却被经理以各种理由拒绝。虽然没有拿到发票,但李先生翻阅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后,仍然将洗浴中心告上法庭。
李先生在法庭上提出三个主张及三个诉求:
第一,李先生支付1300元消费款到洗浴中心消费,双方形成了消费合作关系。可大堂经理及女技师事前均没有讲清楚服务内容、服务项目以及消费者方式,因此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洗浴中心打着提供按摩服务的幌子,实际上还对消费者兜售酒水与果盘,且女技师提供服务的内容与宣传不符,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后果。
第三,按摩女技师的服务内容超出其可接受的范畴,侵犯其人身合法权益,应该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先生的三个诉求分别是:洗浴中心应堂退一赔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李先生不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法院就会驳回其所有诉求。
听完李先生的主张后,洗浴中心随即向法院提交了由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证、当晚消费清单、店内消费价格公示表等证据拟证明,其一方是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合法经营,且是明码标价的。
洗浴中心想要表达的意思是,李先生支付的1300元不仅仅是三人按摩消费款,同时还包括一打啤酒、三包香烟及果盘的消费且这些都是李先生本人点的。
因此洗浴中心认为,其在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内,明码实价合法经营,并不存在违法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李先生的所有诉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首先,李先生提供其两位同行朋友的证言,双方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69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其次,事发后李先生没有通过报警等方式,固定证据证明洗浴中心存在违法服务,故应当承担后果。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就现有证据来判断,洗浴中心所主张的观点,可信度更高,故认定李先生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综上,由于李先生不能举证反驳洗浴中心的观点,且根据社会普遍认知来判断,洗浴中心所举证的主张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故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请。
也就是说,李先生的诉求全部都被驳回,且还要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弗。有网友表示,很明显李先生是想“碰瓷”,结果没能得逞!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