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无天!贵州毕节,织金县6名教师在凹河河滩捡鹅卵石时,因为上游引子渡水电站放水,其中两名教师溺亡。极目新闻记者李某为探求真相,只身前往当地进行调查访问,没想到被三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围殴。
据了解,李某当时在访问死者家属时,遭到了一男子的盘问,但他并未透露身份。随后,该男子报警称李某是骗子,李某出示了证件后才得以放行。后李某在前往水电站的路上,被一辆面包车堵住路,车上下来三名男子,对李某一通殴打,其中就包括白天盘问他的人。3人打完后用手抹去车上的指纹后驾车逃去。
目前,李某身体已无大碍,警方称已经成立专案组调查此事,当地县委书记到医院探望了李某,承诺将严惩打人者。
真是太恐怖了!很难想象这是法治社会发生的事情!为什么要殴打暗访的记者,相信大家心中多少能
猜得到,肯定是怕记者查出的东西损害其利益,希望通过这种方式吓退记者,掩盖住事实的真相。如果问心无愧,肯定不怕记者的探究。而且这三个打人的人,手段极其老道,还知道擦拭车上的指纹,一看就不是第一次干这种事,应该背后还有指使者,一定要严惩!
那么,本案该如何定性呢?
记者暗访,却遭到不明身份的男子围殴,打人者无疑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李某的伤情已达轻伤及以上,打人的三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一般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使经过鉴定,李某的伤情未达轻伤,打人者的行为也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但是,本案绝不是普通的故意伤害这么简单,因为李某的身份特殊,再加上打人者手段老道,其背后肯定有指使的人,甚至有可能是雇凶打人。那么背后的那个真凶可以逍遥法外吗?
其实背后的真凶属于共犯。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如果是雇佣打人,雇主和实施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另外,本案还可能涉嫌黑社会犯罪,打人者背后很可能有黑社会势力撑腰。
根据《刑法》第294条的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7年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所以,一定要严查本案,查出这个称霸一方的地头蛇,彻底铲除这股势力。
最后,记者的职责是揭露和报道真相,如果任由他人暴力介入阻止调查,势必会蒙蔽公众。希望此事一定要严查,给李某一个交代,也给公众一个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