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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面前,人性太丑陋了!”江苏,男子父亲生前借给男子舅舅15万元,结果,父亲去

“金钱面前,人性太丑陋了!”江苏,男子父亲生前借给男子舅舅15万元,结果,父亲去世后,舅舅一家却翻脸不认账,一口咬定早都通过现金方式一次性还清了。男子见状,不再念及亲情,一纸诉状将舅舅告上法庭,要求还钱。法院判了!

·案例·:star星视频·

吃过晚饭,父亲将陈杰叫到卧室,他知道自己时日无多,就一字一句给儿子交代着后事。

大大小小的事,只要他能想到的,都叮嘱了一遍,其中,就包括他借给舅舅家15万元的事。

原来,几年前,舅舅宋某家遇到一些变故,他急需用钱,但是,舅舅一家人品不怎么样,好多亲戚朋友都不愿意给他借钱。

无奈之下,他找到了陈杰的父母。陈杰的母亲不用说,手足亲情,她一口就答应了,而陈大爷也是个心软的人,他见不得人求情,便给宋某转了15万。

对普通家庭来说,15万不是一笔小数目,当时,舅舅宋某写了借据,还承诺连本带利偿还。

陈大爷表示,谁家都有个难处,你先拿去应急,利息就算了,只还本金就行了。

这笔钱借出后,舅舅一直没说还钱的事,父亲抹不开面子,也一直没有要。

交代完后事没过多久,父亲便离开了。

办完父亲的丧事,陈杰向舅舅提起了这笔借款的事情。

没想到,舅舅一家却翻脸不认账了,他一口咬定,钱他早都如数还给陈大爷了。

陈杰没想到,舅舅是这种人,多次讨要无果就,他不在念及亲情,一纸诉状将舅舅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陈杰表示,既然舅舅说自己还钱了,那就要求他拿出还款的证据来,转账记录或者父亲写的收据。

舅舅狡辩称,自己当时是现金还款,所以并没有转账记录,而且,而且嫌麻烦,没有写收据。

面对舅舅无力的辩解,陈杰非常无语,他不慌不忙拿出那张欠条,质问舅舅,如果钱还了,那为什么借条还在?

舅舅又说,因为都是一家人,所以他说当时也没有刻意去撕毁这张借条。

为了验证舅舅宋某的说法,法院核查了他们一家的收入情况和银行流水等信息。

通过调查,在陈大爷将钱借给他们,至他所说的还款时间,总共一年半的时间内,宋某的工资收入一共是五万余元,提取纪录每次都是几千元,合计提取金额为四万余元。

这四万多和还款的十五万元,那差的可不是一星半点。

所以,宋某所说的,现金还款的可能性无法成立。

那么,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首先,对于民事纠纷,不是谁闹谁有理,而是需要根据证据还证明相应的事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曾经借钱15万,双方一致认可,并无争议。

争议的焦点在于宋某到底是否偿还了这15万。

陈杰的父亲告诉他这笔钱没有偿还,但是宋某表示这笔钱归还了。这就需要双方拿出证据来说话。

陈杰拿出了借条,说明钱还没还;但是宋某表示还了现金,而且出于情面没有撕毁借条。

但是,通过法院的调查,宋某的收入并没有还钱能力,也没有其他收入·。

按照民事诉讼采用盖然性证明的规则,只要能够基本证明案件事实即可。

所以,这些证据对宋某非常不利。

根据民法典第1127条的规定,债权也是财产的一种形式,陈大爷去世,陈杰是他唯一的儿子,属于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他有权向舅舅宋某一家主张还款。

其次,陈杰是否可以主张一并偿还利息呢?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当时借款,出于亲情并没有要求利息,也没有约定,所以,这样的借款合同等于没没有利息的。

也就是说,陈杰只能主张偿还本金,无权要求利息。

最后,法院最终判定,要求宋某一家返还陈某欠款15万元。

因为借款的事闹上法庭,这下恐怕亲情也难以维系了。

陈杰赢得了官司,却也注定输了亲情,陈杰的母亲只怕是最为难的。

对于这样的情况,大家认为到底是宋某没还?还是真的用现金偿还了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