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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4岁女孩觉得自己脸蛋不够漂亮,便花21万元去医院整容。术后第七天,她说自

上海,24岁女孩觉得自己脸蛋不够漂亮,便花21万元去医院整容。术后第七天,她说自己腿疼,不想出院,但医院却表示一切正常,为她办理了出院。结果,出院当天,女孩就跳河自杀,不幸溺亡。女孩家属向医院讨要说法。医院表示:跟我们没有关系,但出于人道主义愿意补偿40万,要是再不同意,就走法律程序。

·案例·:上游新闻·

小李是一个20多岁的女孩,在这个花一般的年纪,她和其他女孩一样,也是爱美的。

但是,因为矫正过一次牙齿,她一直觉得自己的脸怪怪的,很不好看,所以,便动了整容的念头。

2023年·,小李经人介绍来到上海一家医疗医院,准备进行整形手术。

医院经过诊断,显示小李为双颚畸形、蒜头鼻,需要对上下颌骨以及鼻子进行调整和矫正,各种建议,各项手术算下来,共计21万元。

2023年·24,小李开始了长达6个多小时的手术,整个过程全身麻醉,当时共进行了5项整形手术。

术后,小李住院七天,在医院的日志上,小李除了前两天有点鼻子不通气外,其余几天一切都好。

但奇怪的是,小李的微信聊天上,和医院日志上记录的情况竟完全不同。

4.1日当天,她表示自己还走不了路,她想再住两天,为此,她还给医护人员点了奶茶,但是,医护人员以各项指标合适为由,依然为她办理了出院。

病痛的折磨,加上被冷漠对待,让她心里非常难受,她给母亲打去电话,哭诉了一番,表示,自己走路的时候,都能听见脸咯咯的响。

母亲尽力安慰,让她放宽心,慢慢就会恢复的。过了一会,小李的情绪稍稍平静,母亲才放下心来,挂断了电话。

谁知,那次通话竟是他们母女最后的告别。

夜深人静的时候,小李竟发了一条“永别”,然后就跳河了,最终不幸身亡。

女儿的离开让母亲非常崩溃,她觉得,小李的死与医院有脱不了的干系。

小李多次找到医护人员,明确表示,自己不舒服,想再住几天,但是,他们不顾患者的请求,依然强制她出院,这才导致小李情绪激动,最终走向自杀。

而且,一次性进行5项手术,或许产生了后遗症,这才导致住院七天后,小李的腿还不能走路。

所以,她要医院给自己一个说法。

医院工作人员回应称,小李的手术非常顺利,经过7天的住院观察,他的身体各项指标以达到出院标准,所以才给她办理了出院手续。

出院前她一切都好,脑子清醒,情绪正常,但出院后的所作所为,与医院无关,所以,医院不该为他的跳水溺亡承担责任。

但是,出于对逝者家属的关怀和安慰,经过协商,医院愿意给家属40万的抚慰金,但小李的母亲并不同意。

而至于同时进行5项手术一事,医院表示,经过了上级部门的评估,没有问题。

最后,医院表示,他们已经做出了最大的让步,如果协商还是不成功,那么,他们建议走法律程序。

对于此事, 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小李的死亡和出院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李的死亡发生在出院以后,而且住院期间各项指标都正常,所以,医院给小李办理出院也是符合医院规定的。

小李母亲觉得,小李的死亡是因为治疗的不好,如果是因为手术导致小李死亡,那毫无疑问,医院必须承担责任。

但是,小李只是想多住几天院,医生没有同意,这种情况下,她完全可以在其他地方继续辽养,出院并不会导致死亡。

因此,医院对小李的死亡不承担责任,没有过错。

2、小李自杀,过错在于她自身。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小李作为成年人,有独立的认知和思考,整容后选择自杀,这是她自己的选择,所以,应该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死亡责任。

所以,仅从目前的证据来看,结果对小李父母很不利,他们即使走法律程序,很大概率是要败诉的。

3、医院没有过错,还提出40万元赔偿,已经算是比较好的结果了。

从医院角度而言,小李各项检测达标,符合出院条件,也本着对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医院为其办理出院,没有过错。严格从法律角度来看,很可能不需要承担小李的人身损害赔偿。

所以,小李父母应该见好就收。法治社会中,不是谁死谁有理,而是要根据事实情况,证据资料来具体分析。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我们每个人的都是独一无二的,无论外貌如何,我们要学会接纳和欣赏自己,这是对父母的尊重,更是对自己的负责。

而且,整容手术有很大风险,要深思熟虑,如果非做不可,一定要选择正规的大医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