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上班途中,捡到一部手机,男子等待片刻后,发现马上要迟到,所以将手机带回了公司。很快,他接到失主朋友电话,本来他已经打算无条件归还手机,怎料对方态度恶劣,男子一气之下又将手机丢回原处。最后,手机没找到,失主将男子告上法庭,向其索赔近6000元。男子非常无语:做不做好事是我的自由,凭什么让我赔!
·案例·:裁判文书网·
一大早,李逸随便吃了几口面包,便骑着自己的小电驴出发去公司了。
因为公司附近房屋的租金比较贵,所以他在稍微偏一点的地方租了个小房子,骑电驴大概二十多分钟。
路上人不多,所以他将把手拧到底,一路狂奔,在经过一路口时,他停下来等红绿灯,忽然瞟了一眼旁边的绿化带,一个东西在反光。
出于好奇,他停下电驴过去查看,发现是部手机,而且还挺新的,一看型号,发现这手机还不便宜,起码得五六千块钱。
李逸想着,这肯定是谁骑车等红绿灯的时候,不小心从兜里滑落了,失主应该很着急。
于是,他没有立即离开,在原地等了一会儿,看看有没有人来找。
结果,十几分钟过去了,还是不见人来,李逸一看时间,打卡时间快到了,再不走就来不及了,没办法,他只能把手机拿着,先去公司上班。
到公司没多久,那手机突然就响了,李逸想着应该是失主打来的,或者起码能认识失主,所以赶紧接了起来。
对方是一名女子,她表示自己是这部手机的主人,希望李逸把手机还给他。
李逸表示,这手机本来就是你的,我肯定得还你,但当时两人都在上班走不开,便约定好下班以后见面。
李逸心头的石头终于落地了,他正在为自己办了一件好事而高兴,没想到,电话又响了。
这次,是一个男子打来的,那男子自称,他也是失主,让李逸马上把手机还给他。
怎么一下子冒出来两个失主呢?
为了保险起见,李逸便仔细询问了对方几个问题,他要确认,谁才是真的失主。
没想到,男子直接表示:“你还我手机就行了,问那么多干嘛,你怕不是想赖账,不想还了吧!”语气非常恶劣。
李逸被男子的态度激怒了,他觉得,自己明明是做好事,一分钱好处费都没有,怎么还莫名其妙挨了一顿羞辱,那这好事他不做也罢!
于是,他趁着中午午休时间,将手机又丢在路边,转身就走了。
本以为这件事就结束了,万万没想到,不久后李逸就接到警察的电话,让他到派出所,询问情况。
李逸虽然很生气,但不敢怠慢,赶紧赶到了派出所,仔细交代了事情经过。
原来,他接到的那两个电话,都是失主的朋友打来的,女子在约定时间,再给丢失的那部手机打电话时,已经关机了,所以他们觉得李逸不想还,便报了警。
现在,手机找不到了,失主要求李逸赔偿。
李逸一整个大无语,手机他是捡到了,但他又放回了原处,现在找不到了,又不是他拿的,凭什么要他赔,他才不赔。
多次协商无果后,失主竟一纸诉状,将李逸告上法庭,要求他原价赔偿5988元。
法庭上,失主表示,李逸捡到了他的手机,而且承诺要归还,那就应该给他妥善保管,顺利归还,现在手机找不到了,就是他没有尽到保管义务,所以他必须赔偿。
失主的言论让李逸非常气愤,他表示,他归还手机本来就是做好事,谁知男子态度恶劣,对他一顿侮辱,所以,他不想做好事了。
所以他把手机又放到原处,就相当于自己没捡,那手机丢了当然不管他的事,所以,他拒绝赔偿。
对于此事,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1、捡到遗失物就捡到了法律上的义务。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李逸捡到手机后,已经具备了不可推卸的义务,他必须保证手机在还给失主前是完好无损的。
如果是因为他的问题,导致手机损坏或者丢失,那李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捡到东西可是要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
李逸可以按照约定交给失主,也可以把手机交给派出所,让当事人自己去领取。
2、李逸如果好好保管了手机,完璧归赵的话,是可以主张一定的费用。
《民法典》第317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拾金不昧是优良传统,法律也保护拾金不昧的行为,李逸如果没有丢弃手机,完全可以主张适当的交通费用等补偿。
但他一气之下扔掉手机,就给自己带来了不少麻烦,也无法主张这些费用。
3、李逸扔掉手机需要赔偿,那么赔偿多少合适呢?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赔偿不是想要多少就是多少,需要按照损失发生的市场价计算。
手机在使用过程中,价格会不断降低,还有磨损折旧等损失。
所以,法院酌情判定,李逸赔偿手机损失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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