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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一男子因拖欠工程款,被债权人委托律师告上法庭,并因此被法院查封名下财产

湖北武汉,一男子因拖欠工程款,被债权人委托律师告上法庭,并因此被法院查封名下财产、拍卖其名下房产。事后男子因此记恨律师,并持枪将其杀害。案发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等罪名,判处死刑。

··:澎湃新闻、湖北武汉中院·

法院的判决书显示,男子雷某在1998年至2011年期间,因吸毒、盗窃、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原因,曾被公安机关、法院先后追究过6次法律责任。

直到·年时,时年47岁的男子雷某已经是某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且拥有别墅、保时捷卡宴等豪车。

可雷某却在经营土石方工程时,拖欠了张先生等4人约120万元工程款。多次讨要未果后,张先生等债权人委托男子薛某作为代理律师,将雷某告上法庭。

接到委托后,作为律师的薛某,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雷某的财产,即拍卖雷某的房产。

公司账户被查封后陷入了恶性循环,雷某的工程款进不来,就没有办法经营公司。最终,法院同意解封公司账户、解封其一辆轿车让其使用。

可其跑了一圈后却未能办成,并自认为申请人律师薛某不同意就办理不了。事后法院准备拍卖其房子时,起拍价为206万,但雷某认为邻居卖了300多万,自己吃了大亏,并又因此更加记恨于律师薛某。

之后雷某因被冻结、查封房产,生活变得越来越窘迫,就连200元、300元都要向母亲和朋友借。

更让雷某接受不了的是,其向母亲借款200元时还被数落,向朋友借款时朋友只愿意借其300元。

事发当天,雷某在家喝酒后,不反思自己的错误,反而将所有责任记恨于律师薛某。后因酒精作用,其持枪来到薛某工作的地方,并持枪将其杀害。

雷某作案后,持枪在路边劫持了一辆宝马车,逃离现场。但事后雷某因自知不可能逃掉,于是主动报警并向警方提供自己所在的位置,即雷某投案自首。

后经公安机关鉴定,雷某作案工具属于法定枪支,系其多年前伙同司机张某花3万元向史某等两人购买的。雷某所劫持的宝马轿车价值为11.5万元。

据了解,薛某家属曾向法院提出了民事索赔,但因雷某已经无力赔偿且其家人也不愿代为赔偿,所以家属只能撤回民事诉求,并要求法院严惩雷某。

网友们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雷某一早自己卖房、卖车支付工程款,就没有后来的事,可雷某却足足拖了九年时间不处理。事后还将自己的过错记恨于他人,这个逻辑就是错的,必须严惩!

那么雷某的行为,最终将如何定性处罚呢?

首先,不论任何原因、使用任何作案工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没有异议。

刑法第232条明确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也就是说,仅故意杀人一条罪行,法院就可以判处雷某死刑,且持枪杀人,历来都是从重处罚的情节。

注意!在雷某看来是薛某“害”了自己,但从法律上讲,律师薛某只是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薛某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在这一点上,不可能从轻处罚。

其次,从表面上看,雷某作案后,是驾驶宝马车逃离作案现场,但从法律上讲,宝马车不是雷某的,且是其持枪将车主赶下来,并驾驶逃离现场的。

也就是说,雷某的主观上就是为非法占有,客观上其使用了暴力手段,所以其行为同时还构成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构成抢劫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抢劫数额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是指涉案财物价值达到10万元以上的。

换而言之,由于被劫宝马车鉴定价值为11.5万,属于数额巨大的,因此雷某的抢劫行为应处10年以上。

再次,刑法第125条明确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处3·10年;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

具体到本案中,公安机关经鉴定,作案工具为法律意义上的枪支,因此,雷某伙同张某到外地购买枪支,并运回武汉,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且系主犯、张某是从犯,应当严惩!

最后,自首并非免死金牌、说出枪支·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范畴,并非立功表现。

刑法第67条规定,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构成自首的前提不仅要求是主动投案,同时还要求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即便是自首,也并非应当从轻,而是可以从轻。

具体而言,虽然雷某主张其到案后交代了枪支·属于立功表现,但是,枪支是雷某的作案工具,因此,其交代枪支·,只能算是如实供述,不是立功,且其有多次犯罪前科、作案手段残忍、主观恶意极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所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即便具有自首情节,也不足以对雷某从轻处罚。

综上,一审法院以犯故意杀人、抢劫、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分别判处雷某死刑、有期徒刑11年、4年,数罪并罚后,决定对期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