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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退休老人与住家保姆产生感情后,承诺与其结婚就会赠与一套房子。可结婚两年后

天津,一退休老人与住家保姆产生感情后,承诺与其结婚就会赠与一套房子。可结婚两年后,老人不仅没有履行承诺,还将自己的存款、房产全部赠与给儿子。保姆一气之下,告上法庭。要求老人履行承诺义务,并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天津卫视教育频道·

张大爷在一家国营企业工作,其与妻子结婚后育有一个儿子。张大爷在退休前十年,妻子因病去世。

退休第二年时,儿子张先生被工作的公司派往国外担任负责人,需要长期在国外工作生活。

可张先生不放心父亲一个人在家,于是其通过家政公司聘请了40多岁、刚离异单身的刘女士作为住家保姆,到家中照顾父亲张大爷的生活起居。

双方见面后都比较满意,张先生给出工资4000元、每周日都休息的条件,刘女士也表示接受。随后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雇佣合同。

刘女士投入到工作两个月后,将张大爷照顾的很好。张先生从父亲口中得知后,直接将工资涨至4500元。刘女士开心不已,遂在刘大爷亡妻忌日当天,给刘大爷准备好了祭拜用品,并给其做了一桌好菜。

两人用餐的过程中,张大爷因喝了点酒,一下子就将自己与妻子以往的点点滴滴全部说了出来,情到深处时,还当着刘女士的面流起眼泪。

刘女士去安慰张大爷时,张大爷突然拉着刘女士的手说,自从你来了以后,我就没有那么空虚寂寞了,如果不介意年龄差距的话,两人就去领证结婚过日子,且承诺会送给刘女士一套房子。

一开始时刘女士还有点犹豫,但其见张大爷对亡妻都如此深情,对自己也一定不会差。更重要的是,刘女士与前夫离婚后,儿子去上大学,自己一个人,也没有家,与张大爷过日子,也算是有个依靠了。

可结婚后,张大爷却一直没有再提过要送房子的事。但是,刘女士父亲看病、弟弟结婚时,张大爷以女婿和姐夫的名义,分别给了2万、10万元。

事后张大爷不仅没有再提送房子的事,还将名下所有存款和房子全部赠与给了儿子。这时刘女士再也忍不住了,立即质问张大爷到底是什么意思,提前将财产转移,难道是为了防我么?

张大爷这时也摊牌了,明确回答说是。张大爷同时还指责称,结婚后刘女士不停要钱,小舅子结婚也要给10万元礼金,实在太过分了!其有理由怀疑刘女士完全是奔着钱来的,所以其只能这样做。

刘女士听后非常气愤,并反驳称,我与你年龄相差那么大,受尽亲戚朋友、邻居的冷眼看待,难道自己要点保障有错么?更何况当时是张大爷主动承诺要赠与一套房子的,可事实上呢?结婚后提都不提。

刘女士的说法是,如果结婚后张大爷第一时间履行承诺,她就不会提要求。但张大爷的说法是,如果刘女士不是天天要这个要那个,其也不会这样做。

最终,张大爷同意给刘女士5万元补偿并离婚。但刘女士认为,5万元连两年的保姆工资都不够!

随后刘女士告上法庭。其诉求有三个:1、准予离婚;2、张大爷履行承诺;3、撤销张大爷恶意转移财产的赠与行为,并以夫妻共同财产名义,予以分割。

那么刘女士的诉求,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么?

首先,大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一定要有正确的认知。即从双方领证的那一天起,夫妻包括工资、赠与、继承等所有收入,才是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工资、经营、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张大爷退休两年后才与刘女士结婚的,因此,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张大爷的退休金。

换而言之,张大爷赠与给儿子的财产都是其婚前财产,其有权单独处分,所以刘女士无权主张撤销。

其次,民法典司法解释第3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双方结婚前,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明确规定,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

具体而言,一般的房产赠与行为,只要没过户前,赠与人都可以主张撤销。但是,夫妻关系的赠与是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

也就是说,只要张大爷承诺过要赠与给刘女士房产,那么张大爷就不能以没过户为由,主张撤销。

大家看到这里,是不是以为刘女士已经赢了这场官司呢?事实上并没有!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而言,刘女士主张大爷曾有赠与一套房产的承诺,但张大爷予以否认,之后刘女士又没有证据反驳张大爷的主张,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准予两人离婚、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只有退休金10万元,并考虑到照顾女方的原则,酌情判定张大爷补偿刘女士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