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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一男子支付900多万元购买了某写字楼一层的毛坯房。但男子三年后,带人去

广东珠海,一男子支付900多万元购买了某写字楼一层的毛坯房。但男子三年后,带人去看现场准备装修时,却发现里面堆满了杂物、变成别人的仓库。事后男子将物业公司和使用人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08万元。可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男子傻眼了。

·案例·:裁判文书网·

许先生是一家传媒公司的老板,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一开发商的老板。得知对方正在开发一栋商业写字楼后,决定购买一层装修成公司的新办公地点。

按照开发商预计开盘价格,这一层写字楼约市值1100多万元,但带精装修且划分成小单元单独出售。

为了避免装修时又拆除,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双方约定以900多万的价格成交,开发商只提供毛坯房。

许先生当时的计划是,收楼后就立即安排设计师勘察现场并出设计图纸,将一层楼装修成自己公司新的办公地点,以后就不用每个月给房东交房租了,自己还能拥有公司办公地点的产权,确实很划算。

可人算不如天算,许先生签合同并付了款后没多久,却因打官司导致其计划搁置了三年多时间。

三年后,公司恢复正常营运。之后许先生才带着设计师到写字楼去看现场。可许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其来到自己花900多万购买的房子时,却被人当仓库用了,现在一片狼藉、到处堆满了垃圾。

事后许先生立即找到物业公司讨要说法,可物业公司却表示自己也不知情,要许先生自己去找使用人商议解决,且还向许先生追讨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许先生当场就驳斥物业公司,并报警求助。民警介入调查后,找到了使用人,原来是写字楼装修队将许先生的房产当仓库使用了。可装修队退场后又没有第一时间清理并将东西收走,才被许先生发现的。

事后许先生坚持认为,如果没有得到物业公司的允许,装修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双方都要为此承担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108万元。

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可物业公司坚称,许先生只是猜测,并没有证据证明装修队是得到物业允许的,所以其主张不能成立。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而装修队则认为,其只是临时占用了一段时间,打扫干净就可以。且房子许先生本来就没有装修使用,实际上并没有造成其经济损失,无需额外赔偿。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装修队的意思,民法实行的是填平原则,即实际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就赔偿多少钱。具体到本案中,许先生的房子本身就是毛坯房,并没有装修入住,所以其造成的损失就仅仅是打扫卫生的费用。

也就是说,只要装修队将杂物全部清走并打扫干净,那就代表许先生的损失为0,装修队就无需赔偿。

三方各执一词,民警多次调解未果后,许先生请来律师将物业和装修队一起告上法庭。

许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

首先,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物业觉得许先生拖欠了其物业管理费,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到法院起诉的方式催讨,但绝对不能故意让人占有、使用许先生名下的房子,否则就要为此承担责任。

其次,民法典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许先生已经支付900多万元买下这一层房子,其才是房子的所有权人,物业及装修队均未经许先生同意,就擅自使用并造成房子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失。

最后,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综上,许先生一方请求法院判定两被告人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108万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物业和装修队的反驳观点与调解时基本一致。即物业坚称自己没有允许,且许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其允许了;装修队则坚持认为,许先生没有损失。

看到这里,大家是不是认为,许先生一定会胜诉?只是赔偿金额方面还不能确定是多少而已。

事实上并没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子是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以登记和交付为准。

民法典第208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也就是说,虽然许先生当初是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购房款,但之后许先生一直没有来收房,所以这层房子等于还没有交付给许先生使用,其不能为此提出主张,且装修队现已打扫干净,已达到交付的标准,因此,法院驳回许先生的所有诉求。

评论列表

哄哄
哄哄 2
2024-06-08 09:23
那是不是我去你家客厅拉个屎,然后再打扫干净,这也没照成实际损失,是不是也不用赔偿[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