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乐山,一社区党委书记酒后到宵夜档吃豆腐脑时,与老板娘发生争执。过程中,这位书记下令叫同行男子对夜宵店进行打砸。但书记酒醒说自己也受伤了、忘记发生什么事了,只记得自己并没有动手打人。目前,当地纪委已介入调查此事。
··:海报新闻、新京报·
·10日晚上22时40分,当地一社区党委书记何某酒后与几名男子、几名女子到一夜宵档,点了几份豆腐脑。当时夜宵店老板娘不知道对方的身份,也多说什么,就开始为几人准备豆腐脑。
在等餐过程中,领头的何某就径直去卫生间上厕所。可事后何某却声称自己上厕所时被门撞了、衣服因此而沾了油,因此,要求老板娘赔偿其经济损失。
老板娘见对方一身酒气,没敢招惹,并随口问了一句“那到底是怎么撞到门的呢?”何某随即承认自己喝酒了,但是,因为门太脏、弄脏了我的衣服。
老板娘见对方明显是喝多了,所以没打算与其继续说下去。可谁曾想,何某觉得被人无视了,非常不爽!随后何某又威胁老板娘说,要打电话投诉她。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现场视频显示,身穿浅蓝色上衣的何某站在一旁下令称“把锅给我砸了”。同行一名男子听后,马首是瞻,立即动手开始打砸。
老板娘见状立即上前制止,但事实上并没有用。随后老板娘报警求助。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后,才制止了对方的行为。老板娘表示,期间,何某还将豆腐脑泼到自己身上,且对方态度十分嚣张!
可何某酒醒后,却回应说自己头部受伤缝针了并声称,虽然自己忘记当时具体发生了什么事,但其清楚记得自己并没有动手打人。
对于何某的解释,网友们并不买账。有网友表示,还好有监控,不然就真信他说的话了!平时得有多大的官威啊,一声令下,打砸他人财物,都有人敢第一时间冲在前面,为何书记“解决问题,真牛!”
也有网友认为,即便不是何某动手,只要是其发号施令的,同样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一起处罚。
还有网友认为,根据江湖经验,如无意外,老板娘就会同意调解此事并表示谅解,然后大家伙就散了。
那么网友们的说法,有法律依据么?
首先,不论是平民百姓,还是社区书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绝对不能只是一句口号!因此,无事生非、随意打砸他人财物,一律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不论是谁指使的,也不论出于什么原因要听人指挥,动手的人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这一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本条规定对标的是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简单的说,行为人主观上有违法之故意,客观上指使、教唆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应当视为共同违法行为人。
注意!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便其本人没有动手,处罚时也会认定为“主犯”并从重处罚。
最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85条明确指出,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且得到公安机关认可的,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对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具体而言,没有报警之前,老板娘个人谅解,何某等人大概率就不会被处罚。但老板娘报警后,就要看何某等人是否履行调解协议,且即便履行了调解协议,还要看公安机关的态度,是否同意调解处理。
也就是说,何某等人想调解处理此事,不仅要看夜宵店老板娘的态度,还要看公安机关的处理意见。
有网友表示,何某是一个社区的父母官,其本应当以身作则、遵纪守法,可其却酒后闹事在先、指使他人打砸财物在后,主管部门应当要绝不故息、严惩不贷!给老板娘一个说法!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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