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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一男子将600万存入银行卡后,仅在附近一餐厅吃餐饭的功夫,卡上的600

广东广州,一男子将600万存入银行卡后,仅在附近一餐厅吃餐饭的功夫,卡上的600万元,就被消费了260多笔,仅剩690元。男子立即找银行咨询时,工作人员说是正常扣款。男子10多天后再来找银行时却又说,主要是男子没及时报警所致。

··:广东电视台今日一线·

郑先生经营一家公司,创业成功后其积攒了一笔存款。后来郑先生与朋友约定,再合伙创建另外一家公司。可事后双方因各种原因,未能达成合作。

事后郑先生就将原本用来开新公司的600万元全部存入到一家银行处,存款后的余额为6000090元。

存款成功并确认收到银行发来的短信后,郑先生才放心的离开银行。事后郑先生就与朋友到银行附近的一家餐厅用餐。

可点完餐后,郑先生的手机就收到一条银行扣费短信,短信显示扣款2万元,扣除后的存款余额为5980090元。虽然余额和扣款数额与自己的存款数对得上,但银行卡、手机和网银等都在自己手上,自己没有任何操作,所以其认为这只是一条诈骗短信。

随后郑先生放下手机与朋友继续用餐。可万万没想到的是,郑先生再次拿起手机却发现一共收到了260多条银行扣费短信。最后一条显示余额为690元。

这时郑先生慌了,马上拿着手机跑到存款银行,并出示手机短信,咨询工作人员这些短信是不是真的?

工作人员拿到银行卡并查询后说,郑先生的账户确实只剩690元,但账单流水显示,这都是正常扣款。

郑先生随即反驳称,自己在旁边餐厅吃饭,有监控视频证明,且银行卡、手机和网银等,都在自己身上,这些钱根本不是自己消费的。

工作人员表示,可以为郑先生进行查询,但需要点时间,因为其要向上级汇报并请示,并让郑先生留下联系方式后回家等消息。

可郑先生回家等了十几天,还是没等来具体答复。这时他已经坐不住了,并再次来到银行咨询进度。可结果却被得知,他们也没能查出问题所在。

郑先生听后都快要气炸了,并当场报警求助。警方介入调查后发现,账上的钱是被一个一年前就已经注销的公司账户所扣费的,钱全部流入这个公司。

但警方准备冻结这个账户时,账上的余额已为0元。至于对方是怎么办到的,警方表示已经刑事立案,会尽力为郑先生追回其经济损失。

郑先生听到这个答复后心都凉了,其原本寄望银行能够查出原因并追回这些钱,结果银行不仅查不出来,还一直不告诉自己,所以其认为银行应当为此承担所有责任,先行赔偿其经济损失。

可银行却说,郑先生是成年人,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警,让警方第一时间冻结对方的账户、及时止损。所以郑先生才是导致后果进一步扩大的责任人。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现在的情况是,郑先生因钱被盗刷而导致原公司经营困难,员工发工资都成问题。所以其主张银行先行赔偿,待警方破案并追回损失后再还给银行。但银行以郑先生没有及时报警、保管好密码为由拒绝。

那么双方谁的主张,更符合法律规定呢?

首先,大家要明确一点,打官司是讲究证据的。也就是说,即便大家都知道并认为郑先生是被人盗刷了,但郑先生要想法院支持其诉求,必须要有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郑先生想要表达自己的诉求,就要向法院提交自己当时是在银行附近吃饭,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在自己身上,不是自己消费的证据。

当然,这些郑先生可以通过餐厅和银行监控视频,以及其报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其次,商业银行法第6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换而言之,如果银行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其对郑先生的资金安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就要承担责任。

最后,最高法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司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持卡人可以提供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的。

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本条司法解释规定讲得非常清楚,当持卡人郑先生能够提供餐厅和银行大厅监控视频及报警记录等证据,证明银行卡、手机和网银都在自己手上的情况下,银行唯一能做的就是提供相应的视频、交易单据、对账单等证据,来证明交易人就是郑先生本人。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银行不能提交上述证据来反驳郑先生的主张,那么法院就会判定其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综上,郑先生可以收集证据并通过告上法庭的方式,向银行索要赔偿。至于银行承担责任后能不能追回经济损失,则与郑先生没有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