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男子因感情破裂与妻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好意搭乘前妻回家。可谁曾想,两人却车上吵了起来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事后前妻前男子告上法庭,索取39万元,其中精神损失费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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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郭某因父母早年离异,从小就与母亲相依为命。郭某认识女子毛某并与其恋爱关系后。两人约定等郭某买房子后就登记结婚,但不与婆婆共同生活。
可两人结婚,并搬到婚房居住后,退休并一个住在老房子的婆婆,还是每天主动要来儿子的新房,打扫卫生、买菜做饭给儿子、儿媳吃。
按理说,儿媳毛某不用自己买菜做饭,连卫生都有人帮忙搞,应该感到很幸福才对。可毛某却不这样想,因为婆婆不仅会照顾两人的生活起居,但同时还对儿媳毛某的衣着打扮也有一定的要求,这也是毛某婚前要求丈夫,不与婆婆共同生活的原因所在。
一开始时,毛某都敢怒不敢言,直到其怀孕后,婆婆又要求其不许穿高跟鞋、每天要求其必须吃各类补品时,毛某开始对丈夫郭某抱怨起此事。
可郭某一边是母亲、一边是妻子,也确实为难,且母亲的出发点也是为了妻子好,所以其只能以安抚妻子毛某为主,但毛某却根本听不进去。
直到看到婆婆搬进来住并继续对自己有要求后,毛某就直接拒绝了婆婆并与其发生了争执。事后为了气婆婆,毛某还故意到商场买了三对高跟鞋回来穿。
可毛某自己也没有想到,怀孕穿高跟鞋去上班第一天,就因下楼梯时踩空摔倒导致流产。
事后家庭矛盾彻底爆发。婆婆指责儿媳不听老人言 吃亏在眼前!儿媳则反驳称,一切都是婆婆造成的!
最终,双方协议离婚。两人离婚时很平静,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都没有意见,毕竟房子和宝马车是郭某婚前购买,且郭某同意30万存款归毛某所有。
可双方谁也没有想到,两人到民政局领证当天,郭某会因受到毛某的言语刺激,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事后两人离婚没打官司,反而因这场交通事故而打起了官司。起诉一方是前妻毛某,其诉求是前夫、当天的驾驶员郭某因过失造成其脸部受伤,应当赔偿其医药费2万、脸部美容手术费5万、误工费2.4万共计9.4万元,另外再赔偿其精神损失费30万元。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第1183条同时又规定,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毛某的主张很明确,从法律上讲,两人从民政局拿到离婚证那一刻起,就已经不再是夫妻关系,双方的财产权都是独立的。因此,前夫的过失行为,造成自己入院治疗并造成脸部有一道疤的严重后果,就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脸上有疤对自己以后的生活影响巨大,所以要赔偿精神损失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本条法律规定结合到本案的意思是,如果被告郭某不能提供证据反驳的话,那么其就会被判定败诉。
郭某在法庭上反驳称:
第一,什么事情都要讲个因果关系,自己之所以送前妻回家是当天天空下起了大雨。即其系好意搭乘。
第二,行车记录仪记录到的内容显示,前妻毛某上车后就开始挑衅自己。比如说:车上的装饰品是我买的,必须还我;离异三年的女同事有个儿子,介绍给你们认识,你就可以“一举两得,提前当爸爸”;你是妈宝男、你妈不死,别再娶了,不然也是离。
第三,正因为毛某的不停挑衅才导致自己失控的。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郭某的反驳思路也很清晰,一切都是毛某故意激怒自己而造成的,且自己受的伤比毛某严重多了,所以本案应当各自承担自己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
那么双方谁的观点,最终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驾驶私人小轿车,无偿搭乘毛某回家,属于法律上所规定的好意搭乘行为。虽然是无偿的,但驾驶人郭某也有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中,根据交警队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显示,驾驶人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一方就是具有违法行为,即属于过错行为,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同时还认为,毛某明知道郭某当时在驾驶机动车,可其却仍然激怒对方,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其自身也要承担30%的次要责任,且其未能举证自己精神遭受到严重损害,故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
综上,法院只判定郭某承担前妻毛某9.4万元经济损失中,70%的责任,但同时驳回毛某其他所有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