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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一名10岁女童在托管中心被某学校的美术老师强奸后,过了5年时间才将此事

海南海口,一名10岁女童在托管中心被某学校的美术老师强奸后,过了5年时间才将此事告诉父母。父母得知真相后立即报警求助,医生证实女童患上抑郁症。老师的妻子却认为是“诬陷”。但警方调查取证后,认定男子有犯罪事实,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红星新闻· 田女士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女儿小花长大上小学后,田女士因家里遇上拆迁,搬到离小花就读学校较远的一个小区居住生活。 为了不影响小花上学,田女士与丈夫商量后决定将小花托管。即每周一丈夫送小花上学,周一到周四小花在托管中心用餐和居住。周五放学才接回家住。 可小花到了托管中心一段时间后,有次丈夫去接小花时,小花却不停在哭。当时丈夫以为小花是与同学闹矛盾了,且小花也不愿意多说为什么哭,所以丈夫当时也没太在意。这件事情就不了了之了。 但是,经过这次后,田女士与丈夫每次送小花去托管中心时,小花都表现出非常抗拒的样子。可小花还是没有说出原因,夫妻俩又以为小花不习惯离开家里在托管中心生活,所以还是没有深究原因。 直到今年小花15岁考上高中并通过学习道法课、懂得法律知识后,小花才将自己曾在5年前被托管中心的一名男老师万某侵犯过、事后还被威胁不许告诉家长一事,全盘托出。 田女士与丈夫得知此事后,还是有点不相信,因为他们都认识万某及其妻子张女士,且万某还是某学校的美术老师、小花当时才只有10岁。 为了安全起见夫妻俩一边带女儿去医院检查身体,一边去找万某核实情况。万某一开始坚称自己是老师、不可能做出这样的事,且同意见面说明情况。 可万某虽说同意见面,但最终还是没露面。医院检查结果确认女儿处女膜见陈旧性痕迹后,田女士与丈夫果断报警求助。事后小花被确认患上抑郁症。 可万某同是教师身份的妻子张女士却坚持认为,当时小花托管所住的房间还有两个男童,且还有两个阿姨同住、丈夫是老师,因此,丈夫是被“诬陷”的。 警方介入调查并确认万某有犯罪事实后,依法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对于这件事情,有网友气愤的表示,张女士作为万某的妻子,他想帮自己的丈夫,我们能够理解,但也要看什么事啊,警方都刑拘了,还能冤枉他不成?赶紧离婚吧,这样的人,出来后还能一起过日子? 也有网友们不解的问,都过去五年了,警方还有证据将万某定罪么?证据一定要做扎实,不能让这个人面兽心、对朋友女儿都敢下手的人,到了法院时翻盘了!对于这种人必须严惩、清除出教师的队伍!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大家务必要明确一点,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尤其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具体而言,只要明知或者应当明知女方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人,但仍然与其发生关系的,一律认定为强奸罪,且应当从重处罚。 也就是说,只要万某明知道小花的实际年龄,其当时使用了什么手段、是不是在宿舍内实施的,已经不再重要了,警方一定会认定为其行为是强奸! 其次,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办理一切刑事案件时,必须重调查、重研究,不轻信一切口供、且必须确保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才能认定罪名成立。 具体而言,强奸是刑事案件,警方能够将万某刑事拘留,就代表有警方不仅有医院鉴定为处女膜见陈旧性痕迹证据,同时还有当事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证明万某有犯罪事实的。 换句话说,万某妻子的质疑是想当然而已,是毫无意义的。即本案几乎可以确认是证据确凿的程度了。 再次,刑法第236条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强奸致被害人因被侵害而自杀、患上其他严重疾病等情形。 也就是说,只要能够证明小花患上抑郁症是因被万某侵犯所造成的,那么就属于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后,托管中心也应当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因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受到人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事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具体而言,田女士支付托管费用将小花送到托管中心学习生活,托管中心对小花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因托管机构未尽义务造成的损害,其应当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其事后可再去找万某追偿。 当然,只要法院最终认定万某构成犯罪,那么根据教师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规定,万某不仅会被学校开除,同时还会被禁止从事教育工作。 最后,很多父母认为可以给孩子最好的物质生活,就是尽到了抚养义务。但实际上陪伴和沟通才是最重要的。希望各位家长务必做到这一点,即要通过与子女沟通及时发现问题,防范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