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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一女子与男友相处一个多月后,觉得男友不适合自己,于是提出分手。可谁曾想

浙江杭州,一女子与男友相处一个多月后,觉得男友不适合自己,于是提出分手。可谁曾想,男子不同意并多次纠缠。最终,女子与闺蜜用餐时,被男子持U型锁砸头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刑事立案调查后,检察院已批准逮捕。

··:九派新闻等、文中均为化名·

30岁的陈女士经朋友介绍认识男子孔某后,孔某便对陈女士展开追求。一开始时,陈女士没打算接受孔某的追求,但最终还是被孔某的诚意打动,并抱道试试看的心态,答应做孔某的女朋友。

可两人相处一个多月后,陈女士却觉得孔某的人品不行,性格也与自己不合适,更重要的是孔某的性格特别暴躁,稍微没有顺着他的意思,就大发雷霆。

了解到孔某的实际品行后,陈女士为了自己终生幸福,果断提出分手。可孔某却不同意,并通过各种方式纠缠陈女士,但陈女士的态度很坚决,不给孔某留任何幻想,坚持要与其分手。

按理说,既然女方陈女士已经明确表明态度了,孔某作为男人,应当要知难而退。即便还想挽留这段感情,也要先从自身找原因。使得自己变得更优秀后,再以重新的面貌去找陈女士,让对方相信自己。

可谁曾想,孔某却在陈女士与闺蜜在餐厅用餐时,突然出现在两人的面前,并又胡搅蛮缠想要复合。

两人再次为此发生争执后,陈女士第一时间想到的是尽快离开餐厅。可孔某却通过扣住陈女士的包包的方式,阻止其离开,并再次与其发生激烈的争执。

陈女士万万没想到的是,双方争执的过程中,孔某一气之下,竟然找来一把U型锁多次砸向陈女士的头部,致其头部血流不止。闺蜜见状立即报警求助。

据了解,陈女士被送到医院时心跳已经停止,且医生也明确告知家属,已经没有抢救的必要了。

后经医院诊断,陈女士身体所受损伤包括特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颧弓颞骨及枕骨、枕骨斜坡骨折、心跳呼吸骤停等。

陈女士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其6旬老父亲和身患心脏病的母亲,因都是农民、没有能力支付医药费及丧葬费等,想让孔某家属垫付,但被明确拒绝。

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孔某刑事立案调查后,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

有网友气愤的表示,孔某到底怎么想的啊?难道谈个恋爱还不能分手了?而且还只是相处了一个多月而已,有那么深的感情么?人家结婚十年都离婚呢!

但也有网友质疑称,陈女士是不是有什么做得不对的地方啊?比如说,收了人家送了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没有或者没有全部返还,才惹怒了孔某啊?不然怎么可能下手这么狠呢?真的无法理解!

还有网友认为,这U型锁哪里来的?提前准备好的?人都打成这样了、送到医院都没心跳了,还只是故意伤害罪?难道不是故意杀人么?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我们应当要明确的是,无论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都属于刑事犯罪。刑法施行主客观相一致定罪为原则,即不能只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来定性,同时还要考虑行为人作案时的主观目的。

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上只是想通过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方式来实现报复的目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追求和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比如说,行为人作案前就已经准备好了作案工具等。

也就是说,从警方以故意伤害罪对孔某刑事立案调查且检察院没有更改罪名,并依法对孔某批准逮捕来看,那个U型锁大概率是孔某在现场随手找来的,并非提前准备的,且主观上只是想通过伤害陈女士身体的方式来实现其报复的目的。

其次,从刑法规定对这两种犯罪行为的处罚来看,只要是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其起步量刑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处10年以上、最高可处死刑。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或者死刑。

当然,故意伤害罪相对于故意杀人罪来说,后者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更深,所以在量刑时会有所区别的。

注意!如果陈女士一方也存在过错,且其过错与本案的发生有因果关系,那么还是可以对孔某从轻处罚的。比如说,拿了彩礼分手后又拒不归还等等。

最后,陈女士家属有权主张孔某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其家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被害人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也就是说,陈女士家属要求孔某或者其家属赔偿医药费和丧葬费被拒绝后,可以请求检察院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孔某赔偿经济损失。

而且,只要民事判决部分生效后,就由不得他拒绝了。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再次提醒大家,冲动是魔鬼!冲动不仅解决不了任何问题,反而可能会让自己身陷囹圄!而且,恋爱是自由的!大家务必要理智对待,切勿冲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