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35岁已婚已育女子同时与三名男子交往,并请来“临时演员”分别参加女子与三名男子的婚礼。事后女子还谎称自己生了龙凤胎,可一男子要求看望孩子时,女子却因找人假扮医生而穿帮。男子报警后才得知女子同时还与两个男子“结过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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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女子周某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从事业务员工作的丈夫为了养家糊口,只能长期到全国各地跑业务,妻子周某则在家中负责照顾年幼的女儿。
可谁曾想,丈夫在外地跑业务期间,周某却从·开始谎称自己是未婚,并在认识了男子罗某、章某、徐某等三人后,同时与三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
在分别与三人打电话和·的聊天过程中,周某很谨慎,从来不会搞混自己在三人面前的人设,并投其所好的将自己伪装成对方所喜欢类型的女性。
在分别与三人交往几个月期间,周某充分发挥出其“时间管理大师”的“天赋”,与三人轮流线下见证,直到三人都相信自己后,周某就主动提出想先结婚。
可三人都说先领证后举办婚礼时,有备而来的周某却说自己家遇上了拆迁,现在登记结婚会影响自己获得拆迁款的资格,因此,她想先举办婚礼后领证。
三人听到自己未来妻子可以获得巨额拆迁款后,自然没有意见并都同意了先与周某举办婚礼。
可紧接着周某又说,虽然还没有领证,但结婚是人生大事,三人都要先给其置办彩礼、三金等必需品。
为了让三人深信不疑,周某还花钱从网上找来“临时演员”充当其父母到三人家中谈论婚事细节等事宜。
见未来“岳父岳母”都出面了,罗某等三人都同意先支付周某部分彩礼以及为其购买金器。
周某分别与三人举办婚礼时,故技重施,又花钱从网上找来“临时演员”充当其父母以及亲朋好友,高高兴兴的到婚礼现场参加婚宴。
而周某分别与罗某等三人“结婚”后,就开始每天不停的编造各种理由,来决定到底是回哪个家里过夜。
最终,周某因实在忙不过来了,于是和主角之一章某说,自己怀孕了要在娘家养胎,并想尽办法不让章某来娘家看望自己。
一开始时章某并没有起疑心,可怀孕就十个月。十个月后周某就只能和章某说,孩子出生了,且还是一对龙凤胎,并大大方方的让章某来医院看望孩子。
原来,周某很久之前就想到了章某会要求看望孩子的,所以其又继续用老套路在网上请人来扮演医生。
但是,天下哪有不透风的墙!周某再会演也迟早会有被拆穿的时候,章某发现医生是假扮的后,一气之下,立即报警解决此事。
章某报警后才得知“妻子”周某不仅有一个跑业务的真丈夫,同时还有罗某、徐某两个假“丈夫”,且罗某和徐某的遭遇与自己几乎是一模一样的。
最终,警方深入调查后确认周某总共骗取了三人共计价值66万的财物及现金,随后检察院依法对周某提起公诉。业务员丈夫得知实情后,也已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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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周某游走在4个家庭长达五年时间才被发现,在时间管理这一块,确实已经做到了“大师级”了!但是,其将要面临的后果,也是极其严重的:
首先,从丈夫的角度来说,不论妻子周某是出于什么目的,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同时与罗某、章某和徐某等人保持关系,就是属于婚内出轨了,即是婚姻关系中存在过错的一方。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双方都负有对婚姻忠诚的义务;第1091条同时还规定,夫妻一方因婚内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也就是说,由于警方已经认定了周某同时与罗某、章某和徐某等三人保持关系的事实,因此,丈夫在起诉离婚时连找证据的功夫都省了,直接可以周某存在重大过错为由,主张离婚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周某明明知道自己已婚,但其却要谎称未婚并同时与三人保持关系,且其主观目的还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种行为刑法将其评价为诈骗。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5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以上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周某一开始时就是揣着非法占有目的,且其同时还使用了虚构事实和隐瞒已婚等手段,骗取了被害人共计66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的,
因此,周某不仅要赔偿丈夫的精神损失费,同时还将面临10年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最后,刑法第25条同时还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却仍然为其提供帮助的或者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属于共同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换而言之,如果周某请来的“临时演员”是明知周某正在实施诈骗行为的,那么这些“临时演员”,不论事前收了周某多少钱、在剧本中扮演什么角色,其都属于帮助犯,亦应当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且罪名也是诈骗罪。当然事前是不知情的除外!
有网友认为,“临时演员”在罗某、章某、徐某等三人家中分别扮演过三次父母、亲朋好友,说不知情肯定是说不过去的!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