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又不是你家!”河北沧州,某高校的图书馆内一名女学生为了霸占一张可以坐16个人的桌子,不仅辱骂男女同学,还拿矿泉水瓶砸女同学的头部。图书馆工作人员与其谈话时,还理直气壮的理论。
(来源:海报新闻、二三里资讯)
某高校的图书馆内,有几位爱学习的同学在图书馆内安静的看书学习。据了解,这个图书馆内的长桌子,可以同时容纳16个人一起坐着看书学习。
可一名女子却因见有一女同学与其同用一张桌子而大发雷霆,并大声喝斥道“走、你走不走?我是不是己经不止一次和你说过,不要和我同用一张桌子。”
女同学当时没有接她的话,但也没有立即起身离开,只能很无语的看着对方。可该女子却又大声说道“你是不是不走?不走就不要怪我先动手了”。
现场视频显示,女子随即拿着一个矿泉水瓶子不停砸向女同学头部,但女同学既没有还手,也不敢顶嘴,只能乖乖的起身离开座位,远离这位女子。
另一段视频显示,有一男同学坐她对面时,她也是毫不畏惧的赶对方走,男同学准备去取回自己的衣服时,女子又大声说“滚、别碰我!滚、你谁啊你!还想拿手碰我,你谁呀!”
男同学非常无语但还算理智,不敢强行动手,怕到时候说不清楚,但男同学却不怕她,就坐在女子对面。可女子却更生气了,并又说道“滚,听到没?”
女子见男子不怕自己,情绪激动,一边不停拍打桌子、一边说道“男人的尊严,要不要了?给我滚!”
据现场目击者称,这位女子已经不是第一次了!
事后图书馆工作人员表示,与该女子聊过,但她却非常理直气壮的和我也理论了起来。
图书馆工作人员无奈之下,只能和该女子的辅导员说起此事。可辅导员却说“现在的小孩脾气不好说”。
可有网友却气愤的表示,这是小孩么?都读大学了,已经是成年人。图书馆又不是你家,凭什么这么霸道,对于这种人,学校解决不了,就马上报警!
也有网友认为,这就是典型的“小仙人”,自认为人人都要必须让着她,且不论男女,这就是家长平时惯出来的后果,既然家长管不好,法律就该出手了!
上大学的大学生,一般都是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就应当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所有法律后果:
首先,在校学生不仅要遵守法律规定,同时还要遵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这是一名大学生人行为规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7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具体而言,学校既然在图书馆摆放的桌子是可以同时容纳16个人的,那么只要不影响到他人,就可以随便坐,任何人都不可以一个人霸占一张桌子。否则往轻的说就是违反管理规定,往重的说扰乱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3规定,扰乱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其次,任何原因都不能殴打他人,否则一定会被治安处罚,且有过错在先,并先行动手的,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殴打他人,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大家都看到了,是女子霸占桌子在先、拿矿泉水瓶砸人头部在后的,且女同学并没有还手,所以找不到可以对女子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
最后,按照图书馆工作人员和女子辅导员的说法,他们说已经是没有效果的了,且目击者还说女子不是第一次。难道学校真的对她没有办法了么?非也!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明确指出,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当然,学校秉承教育为主的原则,一般对于学生首次违法行为,只要不是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情形,一般只会是警告、记处等处分。之所以会这样处理,主要是想给学生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有网友认为,如果这人已经不是第一次,图书馆完全可以不遵守管理规定为由,停了她的卡,不让她进入图书馆,以免又再次打扰到其他同学正常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