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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一女子因感情受挫到闺蜜家中喝了一斤白酒,闺蜜自己也陪喝半斤。可女子因酒

江西南昌,一女子因感情受挫到闺蜜家中喝了一斤白酒,闺蜜自己也陪喝半斤。可女子因酒精中毒死亡后,家属却将三个闺蜜一起告上法庭,索赔90万元,而且,其中有两个闺蜜当晚还是没有喝过酒的。

(来源:江西南昌高新区法院、光明网)

女子小李和小张、小胡、小刘等人是无话不谈的闺蜜关系,平时一人有事时,大家们都会毫不犹豫地去帮助对方。总而言之,四人的关系很铁!

今年5月21日,小李在群里和几个闺蜜说自己失恋了,心里特别不好,想找人陪她喝酒。但大家讨论后认为,到酒吧喝酒既贵还很吵,根本说不上话。

后经大家商议并决定一起到小张家吃饭,然后再一起喝点小酒。约定时小胡和小刘就已经声明自己因身体原因不能陪小李喝酒,只能陪她聊聊天。

当天傍晚下班后,众人各自来到小张家中,并聚在一起用餐。过程中,小李一个人就喝了一斤白酒,作陪的小张也喝了五两同款白酒。

用餐结束后,小李想开车回家,但被众人制止。事后小李直接在车上睡着了,没有喝酒的小胡因担心其一个人不安全,于是留在车内照顾,可小胡却因实在太累,不小心也在车内睡着了。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次日凌晨5时许,小胡醒来后却发现小李怎么也叫不醒,用手一摸,还停止了呼吸。小胡手忙脚乱的立即打电话联系救护车,

可一个小时后,小李最终还是被医生宣告,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死因系酒精中毒引起的心脏呯吸停止。

小李父母得知这个消息后伤心欲绝,并始终认为3个闺蜜对女儿小李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仅仅过了16天后,父母就将闺蜜一起告上法庭,即便是当晚没有喝酒的小胡、小刘,也被列为被告人。

小李父母的诉求很明确,三人明知道小李心情不好、酒量不好,还放任她喝了整整一斤白酒,事后既没有通知家人,也没有将送到医院,存在重大过错。因此三人应当为此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赔偿90万。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可小张却当庭反驳说,这个局是小李自己因失恋而组织的,发起人是她、要喝酒的也是她,拦都拦不住,小李是成年人,她应当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而小胡和小刘就觉得自己更无辜了,酒杯都没摸,完全是陪失恋的小李,凭什么要我们承担责任呢?尤其是小胡,她认为自己还尽到了照顾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要她也为此承担责任,太不公平了。

那么法院最终会如何处理呢?

首先,不论是什么原因组织的酒局,法律称之为群体性活动,参与者和组织者都称之为共同饮酒人。

这里所指的组织者是指酒局、群体性活动的发起人,参与者是指参加酒局、群𠇲性活动的人,即有没有喝酒都不影响身份的定性,但组织者的责任更大。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或者参加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组织者或者参加者应当为此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群性体活动参与者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负友善提醒、照顾安全等法定义务。

具体而言,友善提醒是指见对方喝酒过猛、明显喝醉了,就要提醒、制止对方不要继续喝酒等情形;照顾安全是指明知道对方喝多了,就要采取有效的方法制止其酒驾并将其妥善安置等情形。

据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明知道小李喝多了,还要与其继续喝酒,存在一定的过错;而在场参与者小胡、小张也看在眼里却不加以制止,也有一定的过错,但两人的过错程度比小张要相对小一些。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最后,小李是成年人,属于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身安全、身体健康负高度谨慎义务,因此其应当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88%的主要责任。

综上,法院在酌情判定三人承担12%责任的基础上,又加以细分。即小张承担赔偿5万余元、6%责任,小胡和小刘每人各承担赔偿2万元、3%的责任。

评论列表

zeasky
zeasky 1
2024-06-05 12:05
[并不简单]死哪讹哪,常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