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男子与妻子结婚后,与妻子及其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共同生活。可男子竟然趁妻子不在家时长期侵犯未满14周岁的继女。最终,法院以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对其数罪并罚,且从重并加重对其处罚。
(来源:澎湃新闻、文中均为化名)
李女士与丈夫结婚后育有一个女儿。可后来夫妻俩却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两人协议离婚时,共同约定年幼的女儿小陈归李女士抚养,前夫则支付抚养费。
李女士离异独自带女儿生活时,认识开店做生意的男子张某。张某看起来人还算老实,每天都在店里看店,没有什么不良嗜好,对李女士也很好。
李女士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所以她还谨慎。在自认为张某为人很不错的情况下,与其确定了恋爱关系。不久后,就与其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后张某不仅对李女士好,对李女士的未成年女儿小陈也很好,张某对待小陈就像亲生女儿一样。
这让李女士感到很欣慰,可李女士做梦也没想到,自己一次偶然突然回家时才意外发现,原来这一切都是张某伪装出来的人设而已,张某竟然小陈下手。
随后李女士立即报警求助。警方介入调查后,真相很快就浮出水面。原来从2019年开始,张某趁家中无人时两次强行侵犯了小陈。且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在其经营的门店和家中还多次猥亵小陈。
最让人气愤的是,张某为了非法目的,还播放一些儿童不宜的视频给小陈看,进而达到其不法目的。
案发后警方,检察院均认为张某的行为有违人伦且属于情节恶劣的,因此决定对其从重并加重处罚。
那么什么叫做从“从重并加重”处罚呢?
首先,未满14周岁的女童自我保护意识较弱,因此我国刑法对其实施特殊保护。怎么特殊法呢?
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只要明知不论有没有反抗一律认定为强奸”,且必须从重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嫌疑人都会以自己“不明知”女方的实际年龄来为自己开脱。但本案不存在这个可能性。因为张某是继父身份,其不可能不知情的。
刑法第236条明确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具有多次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上述“多次”是指对三名或者以上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情节。也就是说,按照检察院认定张某有“两次强奸行为”来看,不论从“人数”和“次数”来评价,都达不到升级为加重处罚、可处10年以上的情节。
但是,“多次”后面还有“其他恶劣情节”可加重处罚条款,其实这是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强奸致被害人自杀、患上严重精神疾病、怀孕辍学等等。总而言之,用老百姓的思维逻辑来解释,就是具有不可轻饶的情节等。
具体到本案中,被害人是张某的继女,可张某却利用妻子和继女对自己的信任,趁机侵害小陈,且为了达到目的,竟然还给小陈观看儿童不宜的视频。
因此,法院认为张某具有加重处罚情节。
其次,从刑法上讲,14-18周岁叫未成年人,以下的叫女童或者男章,刑法同样对其实施特殊保护。即不论是否反抗,胆敢对其下手就构成猥猥儿童罪。
简而言之,对14周岁以上实施此行为的,要看是否使用了强制手段,且罪名也不一样,叫强制猥亵罪。
具体到本案中,案发时小陈都未满14周岁,因此,张某的行为同时还构成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7条第3款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多次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里的“其他恶劣情节”和强奸定义几乎是一样的,所以就不再解释。但这里要强调一点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犯此罪需加重处罚的,一般不超过10年。
最后,所谓加重和从重,前者大家可以理解为提级处罚。即刑法规定处3-10年、10年以上时,加重处罚一定是10年以上;后者则是3-10年中酌情从重。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构成强奸罪并判处无期徒刑、构成猥亵儿童罪并处有期徒刑9年,数罪并罚后,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也就是说,从可处10年以上、5-10年,但法院却判处无期和9年来判断,法院对张某已经是在加重的基础上,又对其从重处罚了,且差点点就是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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