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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茂名,未婚男子44岁时收养了一个被父母遗弃的女婴,女婴长大后于16岁时“出嫁

广东茂名,未婚男子44岁时收养了一个被父母遗弃的女婴,女婴长大后于16岁时“出嫁”,之后便没有赡养过养父。养父77岁没有生活自理能力时,告上法庭,主张养女应当支付其赡养费。但养女却以养父当年为了3.6万彩礼将自己“嫁为人夫”为由反驳。

(来源:红星新闻、广东茂名电白区人民法院)

1990年时黄大爷44岁,当年其因家庭困难等原因未曾婚娶且也没有子女。得知有一名刚出的女婴被亲生父母遗弃后,一直想要个孩子的黄大爷将其收养。

黄大爷一直都是村里的低保户,生活过得很困难,所以收养女婴儿后,黄大爷的生活变得更加艰辛,但其还是在兄弟、村委等人的帮衬下,将女婴抚养成人,并取名为黄女士,但一直未曾办理收养手续。

2006年时已经16岁的黄女士“出嫁”,但之后黄女士便再也没有赡养过此时已经是60岁的黄大爷。但黄大爷也一直没有向黄女士提出要赡养自己的主张。

直到2023年初时,已经77岁且完全没有自理能力的黄大爷,才通过长期照顾其一日三餐生活起居的侄子去联系现已为人母的养女黄女士,并要求其每个月多少都要给点赡养费,但被黄女士明确拒绝。

黄女士拒绝的理由是,从小自己就生活得很苦、养父拿当她当工具而已,且养父在其16岁时为了3.6万元将其“卖掉”,其“出嫁”时双方已经“断绝”关系。

黄女士同时还表示,2006年时的3.6万元,在农村绝对是一笔巨款,可黄大爷为了钱却将其“卖掉”。

但黄大爷否认这一说法,并声称当年是黄女士自愿和男方走的,且其也没有收到过3.6万所谓的彩礼。

双方各执一词。最终黄大爷委托他人将已经33岁的黄女士告上法庭,主张两人是收养关系,养女黄女士对其有赡养义务,因此主张黄女士应当支付拖欠17年的赡养费共计17万元、以后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且还要负责其以后的医药费。

可黄女士宁愿请律师来应诉,也不愿意与黄大爷协商支付赡养费等问题。即黄女士认为这不是钱的事。

对于双方的纠纷网友们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黄大爷条件再不好,也把黄女士养到了16岁,而现如今黄大爷已经77岁、没几年了,即使黄女士说的是事实,为什么不能冰释前嫌呢?多少有点狠心了!

但也有网友却认为,“未经他人苦、莫劝他人善”!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如何评价此事呢?双方谁的主张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呢?

首先,我们应当要明确一点,收养的子女与非婚生、婚生子女的权利与义务都是一样的,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简而言之,不论是养父母还是亲生父母,其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子女则对没有生活自理能力的父母亦有赡养义务,且子女还享有继承权。

也就是说,黄大爷是否可以对黄女士提出支付赡养费的主张,关键要看法律是否认可两人的收养关系。

其次,1984年施行的《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中明确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注意!该《意见》于2019年时被废止,并明确规定收养关系适用1992年施行的《收养法》有关规定。

《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收养法》来讲,双方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现行法律是不认可双方关系的。但是,黄大爷收养黄女士时是1990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当年的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认定黄大爷可以对养女黄女士提出主张。

最后,法律明确规定,父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涉子女的婚姻,尤其是未成年人,父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嫁出去”,否则就是违法行为,从民法上讲,就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但是,当事人的任何主张都要先拿出证据来证明。即在黄大爷不承认收过3.6万并将黄女士“嫁”出去的情况下,黄女士想要法院支持,就要拿出证据反驳。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虽然黄女士自称没有直接证据,有当年的人证,但其未能找到证人出庭作证,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黄女士有赡养义务,并判定其每月要支付500元给黄大爷,且黄大爷可以凭借医院的发票向黄女士索要医药费,但黄大爷索要过去17年的赡养费的诉求,则于法无据,故予驳回。

⼀审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评论列表

四哥视野
四哥视野 1
2024-06-05 14:53
十六岁出嫁?这里面问题很大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