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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珠海,一男子在女友生日当天承诺要送给女友一辆宝马车当生日礼物。事后女友要求男

广东珠海,一男子在女友生日当天承诺要送给女友一辆宝马车当生日礼物。事后女友要求男子兑现承诺时,男子却以自己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让女友自己先花钱买下,到时候他会还钱。可两人分手后男子却不认账了。女友告上法庭后,男子以其可以行使撤销权为由反驳。但法院最终却这样判。

(来源:广东珠海中院)

陈女士是一名模特,她在受邀参加车展时经朋友介绍认识在某企业当部门主管的张先生。

两人认识后,张先生开始对陈女士展求追求,并用自己的人脉资源为陈女士提供了不少工作的机会。

两人认识三个多月后确定了恋爱关系。成为恋人后,张先生对陈女士的帮助更多,陈女士也因此成立了一家公司,并开始用心经营自己的公司。

陈女士公司开业当天刚好是她的生日,张先生作为男朋友不仅带着众多朋友前去捧场,还当着大家的面说,他要送给一辆宝马车给陈女士当生日礼物。

陈女士听后感动不已,当众流下幸福的眼泪。可谁也没有想到的是,事后不久张先生却因工作原因被公司停职,之后送宝马车的事也因此搁置。

张先生被停职后他很多不为人知的事被陈女士发现了。比如张先生还有其他女朋友等等。陈女士得知后非常生气并要求张先生兑现承诺给她买宝马车。

一开始时张先生是不同意的,但可能是出于怕把事情闹大后对自己恢复工作会有影响等方面考虑,最终他还是同意履行承诺,但他却以自己现在不方便动用大额现金为由,让陈女士自己去购买,到时候他会承担所有费用,陈女士考虑再三后表示同意。

陈女士将车买回来后怕口说无凭,就让张先生按照购车发票上的金额,写了一张欠款50多万的欠条。

虽然没有正式分手,但两人再也不像从前那样相处了,有时候一个星期都没有联系,但张先生还是分三次给陈女士转了15万。

可陈女士索要剩余部分时,却被张先生以有权撤销赠与为由拒绝。多次讨要未果后,陈女士请来律师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欠款37万元。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陈女士的诉讼策略很明确,张先生当时写了欠条欠款52万,现已归还15万,还欠37万,张先生有归还欠款的义务。

可张先生却不这样认为,张先生反驳称:

首先,他承诺送给陈女士一辆宝马车,从民法上讲,是属于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无偿赠与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其次,宝马车有20多万的,也有100多万的,当时自己并没有明确是50多万的,所以陈女士自作主张,与其所承诺的赠与无关。

最后,既然是赠与合同关系,在财产转移之前他都享有任意撤销权,撤销之前自己的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据此,张先生主张陈女士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

张先生的意思很明确,从法律上讲,不是有欠条就可以认定他真的有欠款事实,必须要有事实依据。即张先生要求陈女士出示借款时的转账记录才行。

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此事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张先生已对其赠与行为,予以追认。

民法典第140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第137条同时还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具体而言,张先生事先承诺过赠与,在财产转移之前确实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在陈女士征求意见时张先生没有反对,事后自愿签下欠条并多次还款,就可以认定其同意赠与的是50多万的宝马车,且其也认可这笔费用由其承担,即其用还款的方式追认。

也就是说,如果张先生不同意当时就可以拒绝并撤销赠与的,可其却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去认可赠与行为,那么他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经审理后支持陈女士的诉求,判定张先生应当归还欠款,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可一审宣判后张先生不服并在提出上诉时称,自己当时是喝了酒,所以才会说赠与给陈女士宝马车的。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张先生的意思是,当时自己是喝醉了,酒后之言不能当真。即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但是,二审法院却认为张先生不能举证证明其当时是处于醉酒状态的,应当承担不能举证的所有后果。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