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偷吃我的橘子?”甘肃,一大叔在车厢睡觉时车上一男乘客趁机偷吃大叔的橘子。大叔说我买了4斤,现在只剩下3个了。可男子坚称自己只吃了一个而已。其他的不关他的事。大叔当场教育男子不问自取的行为,是没有素质。可男子却大方承认。
(来源:椒点视频)
12月1日,陈大叔拿着行李,匆匆赶到了火车站。他将要开始一段漫长的旅程,心中充满了期待和激动。然而他突然感到肚子有些不舒服,于是他决定在火车站附近的水果店买些橘子,以防旅途中肚子疼。
他走进水果店,看到一篮橘子,色泽鲜艳,散发着诱人的香气。他询问了价格,每斤4元钱,于是他买了4斤,一共花了16元钱。他小心翼翼地把橘子放进背包,然后登上了火车。
在火车上,陈大叔找到了自己的座位,坐下来开始享受他的旅程。然而,他突然感到一阵困意袭来,于是他决定小憩一会。他靠在座位上,闭上了眼睛。
不知道过了多久,陈大叔醒来,突然发现自己的橘子只剩下三个了。他惊讶地环顾四周,看到邻座的一位男子的座位上有刚剥开不久的橘子皮。
陈大叔立刻质问男子为什么要偷吃自己的橘子,还一次性吃了那么多个,男子一脸无辜地回答道:“我只吃了一个,其他的不是我吃的。”
陈大叔一听顿时就来气了,他告诉男子橘子是自己4块钱一斤买回来的,并坚持认为男子肯定不止只偷吃了一个。陈大叔强调说,橘子是自己花钱买来的,并指责男子这样做没有素质、没有人品味。
可男子却一脸不屑地说:“没有没有!”男子的意思是,他承认自己没有素质、没有人品味!
陈大叔随即又说:“你都承认了,还用我说?吃了也没关系,你要老实和我说,主动承认也可以!或者提前问我,说自己肚子饿了,直接说想吃点就行!”
通过双方的对话来判断,其实陈大叔最生气的并不是被人偷吃了几个橘子,而是男子事后不承认、敢做不敢当以及事前没和他说一下,不尊重他而已。
网友们留言称:“他是吃一个,不过是一个接一个的简称而已”、“4斤橘子得有20个吧?一次性吃下17个橘子那肚子能受得了么?不用花钱就拼命吃?”
1、其实从法律上讲,男子偷吃一个和十几个橘子没多大的区别。即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及处罚。
盗窃罪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盗窃2000-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4斤橘子加上一起才16元,即便男子全部吃完也不构成盗窃罪,但只要偷吃一个就构成违法行为。换句话说,男子已经承认偷吃一个,那么他的行为就属于盗窃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虽然偷吃一个和偷吃十几个橘子不影响男子行为的定性,但涉及到赔偿问题的话,就要搞清楚了。
具体而言,男子承认偷吃了陈大叔的橘子,如果数额对得上,男子照价赔偿即可。但现在双方各执一词,这个时候就需要适用民法举证规则来确定了。
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证明基本规则。
本条规定说得很清楚,陈大叔认为自己4斤被偷吃剩下3个,那么他需要拿出购买4斤的支付记录来证明他的说法,如果能办到这一点,举证责任将会转移。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上述司法解释结合到这件事情的意思是,当陈大叔能够证明自己上车前购买了4斤橘子、男子又承认偷吃了的情况下,那么男子就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真的只是偷吃了一个,否则可以根据社会普遍认知来判断,其余橘子都是被男子偷走或者偷吃掉了。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也就是说,如果男子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真的只是偷吃了一个,那么就要照价赔偿陈大叔的损失。
可还有网友却认为,一个人短时间内是很难办到一次性吃下十几个橘子的,因此他怀疑男子是给同伴吃了或者还有人也趁机偷吃了。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