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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男子与妻子分居期间,被查出肺癌晚期。妻子以不要“人财两空”为由,拒绝支付

天津,一男子与妻子分居期间,被查出肺癌晚期。妻子以不要“人财两空”为由,拒绝支付医药费并劝说丈夫放弃治疗。但公婆不同意,并卖房总共垫付了126万元医药费。可丈夫最终还是因病重去世。事后父母拿着儿子的借条,并以夫妻共债务为由,告上法庭,要求儿媳归还其35万元。但儿媳却以借款不是用于夫妻生活为由反驳,且还获得法院的认可!

(来源:天津卫视教育频道)

苏阿姨和她的丈夫都是教师,他们有一个儿子。儿子马先生在旅行途中与白女士相识后,两人迅速坠入爱河并在两人认识不到两个月情况下,登记结婚。

然而,婚后白女士却因发现马先生在婚前隐瞒了抽烟喝酒的习惯,这导致他们经常发生争执。

在多次争执后,白女士搬回娘家居住,开始了与马先生的分居生活。在此之后,白女士曾多次提出离婚,但马先生坚持不同意。

一年多以后,马先生因长期咳嗽到医院检查身体时被医院诊断为肺癌晚期。马先生花光了自己的积蓄后请求白女士提供经济上的支持,但被她明确拒绝,

白女士不仅拒绝拿钱给马先生治病,还劝说马先生没有必要落得人财两空的下场,并建议他放弃治疗。

婆婆苏阿姨得知后坚决不同意,在也花光了56万元积蓄后,她又卖掉了房子,并将卖房所得款106万元中的70万转到马先生的账户,以继续支付医药费。

事后,马先生给母亲苏阿姨写了一张借款70万元的借据。然而,最终结局真如白女士所料,马先生到底还是因病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并欠了许多债务。

马先生去世后,苏阿姨和她的丈夫非常伤心,在处理完丧葬事宜后,苏阿姨算了一笔账,除儿子自己的支出外,她与丈夫总共垫付了126万元医疗费。

苏阿姨坚持认为,虽然儿媳与儿子闹离婚分居生活,但两人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就是合法夫妻关系。

可苏阿姨拿着儿子的欠条,要求儿媳白女士承担70万元借款中一半的还款义务时,却连门都不让进。

多次讨要均都被儿媳无情的拒绝后,婆婆苏阿姨拿着借条并以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告上法庭。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苏阿姨向法院提交了儿子与儿媳的结婚证、儿子亲笔书写的借条、夫妻俩总共为儿子支付126万医药费的记录、儿子死亡证明等证据,拟证儿子的借款是用于儿子治病的事实。

完成举证义务后,苏阿姨很生气的指责儿媳说,儿子的医药费她垫付了126万元,现在她只要儿媳还35万元,一点都不过分,并希望法院支持她的诉求。

虽然儿媳怀疑借条的真实性,但她认为没有必要进行笔迹鉴定。因为她从来都不知道这笔借款,也没有进行追认,所以她认为这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第1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随后苏阿姨出示了儿子与儿媳的聊天记录,声称儿媳是知道这笔债务存在的,因此她有返还的义务。

从情感上讲,妻子白女士不仅拒绝支持丈夫马先生治病,还劝说丈夫放弃治疗,确实挺“残忍”的。但理智的人会认为,白女士的话也是有道理的,事实上也正如她所预料,丈夫真的是人财两空的后果。

那么从法律上讲,这70万元借款,白女士到底有没有共同偿还的义务呢?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即使马先生向其母亲苏阿姨的借款是真实的,苏阿姨也应当举证证明该笔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对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衡量应当侧重于生活的日常性和合理性,而且应当结合普通人的观念予以衡量。

具体到本案中,该笔借款的确是用于马先生的疾病治疗,不属于日常生活的范围,因此,不能认定是马先生与白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值得欣慰的是,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儿媳白女士看在婆媳一场,自愿补偿苏阿姨6万元。听完法官释法说理后,苏阿姨接受庭前调解,并进行撤诉。

令人唏嘘的是,苏阿姨夫妻俩一把年纪,将自己所有积蓄和唯一住房都毫不犹豫去救唯一的儿子,结果却还是换来儿子去世、夫妻俩临老还要过上租房的生活!因此不少人认为,儿媳的决定才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