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保险凭什么还要我赔偿250万?”四川成都,一小伙为了体验开豪车的感觉,支付4500元日租金租了一辆宾利。可出了车祸后,租车行却给小伙开了一张索赔250多万元的清单。小伙认为,这笔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可告上法庭后法院却这样判。
(来源:四川成都中院)
男子刘某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大公司工作,看着公司高管每天驾驶豪车上下班,非常羡慕,并暗下决心,有朝一日,一定也要开上豪车过上有钱人的生活。
可梦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刘某参加工作一年后工资还是停留在6千块。这离他的梦想实在很遥远。可为了体验驾豪车的感觉,刘某脑子一热,决定通过租车的方式,来实现这个愿望。
货比三家后,刘某选中了一家看起来比较正规,且好评率很高的豪车租车行。来到店内现场看车后,刘某被目前的豪车惊艳到了。
经过比较刘某看中了一辆宾利车,日租金有点贵,要4500元,月租或者更长租期的话,可以便宜点,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这样说道。
刘某两天都租不起,怎么可能会租一个月呢?但刘某还是挺谨慎的,在签订日租合同前,特意问了一下车子到底有没有买保险。
得到肯定的答复后,刘某才敢提笔与租车行签订租赁合同。支付完费用后,他还签了验车单。
可谁曾想,刘某为了性价比更高,竟然从提车后就没休息过,并导致还车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
虽然车子的安全性能好,人没多大事,但车子却遭受严重损坏。刘某随即联系租车行。
租车行接到刘某的电话后,没多说什么,就问了位置并与汽修厂的拖车,一前一后到达现场。
见车子被拖走时工作人员和拖车师傅,还是没多说什么,刘某还以为商业保险会负责理赔此次事故。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半个月后租车行却给刘某发来一张长长的赔偿清单,总共索赔金额是250余万元。
索赔项目主要是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报告所列举的预计维修费、配件费、工时费等共计160万、车辆贬值费60万。
这还不算完,车子40多天修好的,实际维修费用是163万元,维修期间车子不能出租的经济损失,再加上车辆贬值60万,才是最终全部索赔金额250万。
拿到租车行列出的索赔清单后,刘某差点就晕了过去。但事已至此,他也要去处理此事并质疑称:
第一,为什么有商业保险还要他一个人全部承担?
第二,车辆实际维修时间仅为40多天、可租车行却索要60天的不能出租的经济损失。
第三,车辆既不是新车,也不是刚买不久的车,法律明确规定不支持赔偿车辆贬值费。
可对于刘某的质疑,租车行却反问他到底有没有能力赔偿?如果没有能力赔,那就不要浪费大家的时间,到法庭上再算账并告诉他为什么吧。
刘某觉得租车行说得也有一定的道理,毕竟按照他的收入确实是赔不起,而且他也想听听法院怎么说。
很快,租车行就请来律师将刘某告上法庭,索赔金额没变,还是250多万。
一审法院详细解答了刘某的疑惑:
一、宾利车只购买了第3者责任险,没有买车损险,而本案是没有第3方的交通事故,所以保险公司没有义务承担责任。
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3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也就是说,第3者责任险不赔偿己方车辆损失,只能赔偿对方,可赔偿已方车辆损失的实际是叫车损险。
二、从合同上讲,刘某作为承租人没有正确使用租赁物,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民法典第711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刘某与租车行签订租车合同,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如果刘某正常驾车造成损失的话,就不用承担责任,但他驾车时发生的是单车事故,属于“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情形。
三、刘某不能举证反驳维修费过高,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法院认定维修费是163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四、只要车辆不能经营,不论是停在维修厂,还是正在维修,这个损失都应当由刘某承担。
《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五、民法实行填平原则,租车行不能主张贬值费。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综上,一审法院核减60万的贬值费,判定刘某赔偿190多万元。一审宣判后刘某从宾利公司官网上找到了配件的实际价格,二审法院予以并核减了赔偿金额9万元。即刘某还是要赔偿181万。
评论列表